政治理论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即是廓清概念。概念总是对应着某种现象。概念的清晰,意味着我们有能力在不同现象之间做出区分。而政治概念的明确,尤为重要。政治理论或言说中使用的概念,不仅具有描述现象的功能,更具有激发人们想象、引导人们前进、创造政治现实、重塑社会生活的功能。这种概念或语言“激唤”(invoke)现实的过程,是一个难以清晰描述的魔术般的过程。①有鉴于此,当下中国学界关于民主、自由、宪政、法治、人民、市民社会等概念的辨析,便不是一种无关紧要的智力操练或文字游戏,它涉及的往往是迥然有别的政治社会想象,人们从这些充满争议与分歧的概念与言说,实可引申出全然不同的社会政治现实。一旦似是而非的概念与政治权力结合,借权力的通行证而四处弥散,便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笔者不久前曾就王绍光、胡鞍钢提出的“人民社会”新概念发表了批评性文章《危险的“人民社会”想象——与王绍光教授商榷》。②其中笔者重在指出“人民社会”概念学理上的谬误及政治上的危险,然而对于自己多少持同情态度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译为“公民社会”)理论并未予以详论。本文将弥补这一缺憾,正面阐发市民社会理论的内涵及意义,以进一步明确市民(公民)社会与所谓的“人民社会”概念之关键性差别。市民社会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对市民社会理念的澄清,事关当今中国社会政治改革与建设的方向。“人民社会”一语为王绍光自造,似专为中国人量身定做,概念本身存在的问题颇多,但他发明的这一术语背后所指的社会政治秩序以及他捍卫这一秩序的理路,依然清晰可辨。“人民社会”毕竟体现了一种构想。笔者试图以学理的方式说明:市民社会所包含的理念是近代西方文明所取得的成就之一。作为概念及理论,市民社会仍然十分重要。市民社会概念有其演变史,我们需要结合中国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来思考其相关性,并对其予以恰当的定位。市民社会与“人民社会”的对照,有助于我们看清楚王绍光提出的“人民社会”新构想的实质。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史

   “civil society”一语有其概念演变史。当代政治科学家多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它,意指一系列具有相当自主性的非政府制度或组织。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框架下,市民社会被视为平衡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力量,不过,市民社会并不妨碍国家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职能。晚近以来,不少中国学者青睐的“公民社会”译法,凸显公民结社的自由及维权抗争的合法权利,与近年来中国民间群体性事件频发、自发性社会运动勃兴的现实相呼应。不过,这两种结构—功能意义上的“civil society”概念,均未摆脱黑格尔主义的国家—市民社会二分法,均未把市民社会的本质揭示出来。事实上, “civil society”尚有更为重要的、本质性的涵义。黑格尔主义及与之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概念已与他们17世纪、18世纪前辈的市民社会概念大为不同。今天学界流行的市民社会概念源自黑格尔—马克思这一传统。而这一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实为唯物主义化了的概念。这种转变如何发生?“civil society”的原初意涵是什么?基于概念史的描述将有助于我们重新界定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是古代法学的一个术语,中世纪政治哲学中,间或也会出现这个词,它区别于教会机构。③市民社会概念较广泛的使用,始于西方17世纪。17世纪英国内战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著作《政府论》中,即可见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在《政府论》中,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与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是同义语,《政府论》第七章标题即为“论政治的或市民的社会”(Of 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④洛克所说的市民社会相对于自然状态或曰前社会状态。从自然状态进入市民社会实为一大飞跃。自然状态中的人自己保护自己的财产,他是自由的,但又是极不安全的。自然状态中,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没有处理争执的公正裁判者,也没有执行裁决的机构。种种不便迫使人们很快加入社会,由此结成市民社会,以便保护他们的所有物(生命、自由及财产)。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不复杂,但他所描述的市民社会,在当时却具全新的意涵。它揭示了近代自由主义对政治秩序的基本看法。以洛克之见,市民社会指向特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包含特定的关于政治秩序的构想,这种秩序由独立的个人订立契约而形成,其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机械联合,而非有机共同体。

   洛克在论述市民社会的产生时,不仅将之与自然状态相对照,亦将它与父母、子女构成的社会以及夫妻社会(conjugal society)相区别。显然,市民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区别于家庭内部的关系,政治权力异于父权、夫权。更进一步,洛克称绝对王权制与市民社会亦处于对立的状态。绝对王权制中的国王大权独揽,拥有所有的立法与行政权力。此种状态中,没有公正的裁判者,实与自然状态相类。绝对主义君主及其臣民,皆“处在自然状态中”,其中臣民的处境,甚至不如自然状态,他毋宁说是奴隶,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他尚可以享有自我判决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自由,而在绝对王权制中,“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时,他非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所应享有的那样享有申诉的权力,而且,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被剥夺了裁判或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⑤

  

   洛克的市民社会理论表明,市民社会是自由、平等的个人订立契约的结果,它基于每个人的同意而成立,不容许有一个人处于“自然状态”,不允许拥有绝对权力的独夫存在。结成市民社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安全与财产。洛克更进一步指出立法必定是多数人的意志,为了维持市民社会的存在,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人同意的法律,因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⑥

   对市民社会概念做出经典贡献的第二个人物是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弗格森的代表作是《市民社会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⑦与洛克一样,弗格森的市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是同义语,它与公民、公共性、政治体相联系。不过,弗格森未采用洛克式的契约论,而是基于历史研究展开。他擅长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基本方面,并上升到普遍人性与社会发展通则的层面去表达自己的见解。弗格森将社会分为蒙昧社会、野蛮社会以及商业社会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也体现了人类所处的不同阶段。不过,弗格森没有历史决定论的立场,人类社会何时变得“civil”,弗格森也没有说明。弗格森认为,市民社会的具体展开形式多种多样。当然它们也有共同的地方。市民社会的目标是促进个人的幸福,⑧其基础是共同的纽带与公共美德。⑨现实中虽不完美但已十分不错的市民社会(polity)包括斯巴达、早期罗马以及现代不列颠。在弗格森那里,市民社会的繁盛,是与公民美德联系在一起的。弗格森举斯巴达的例子说:“斯巴达的体制公然地蔑视一切与一种充满活力、坚定不移的精神的实践美德无关的东西。……‘你打算什么时候开始实践美德?’这是一个斯巴达人对一个年事已高,却仍对美德的本质纠缠不清的人提出的问题。”⑩弗格森一方面看起来秉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治的动物、人具有社会性的教义,另一方面,他又否定了古典政治哲学关于整体高于部分、共同体优先于个人的主张。弗格森乐观地认为,共同体的幸福与个人的幸福完全可以统一。这种统一不是浪漫主义者头脑中对立面的调和,而是明确地源于对个人幸福的尊重。

   弗格森市民社会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对特定类型的市民社会——现代文明—商业民族(polished and commercial nations)的论述。与同时代的亚当·斯密相类,弗格森以“分工”来描述现代商业社会的特征。他认为商业社会值得肯定,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它本身也包含了自我毁灭性的因素,社会分工肢解了人的完整性,对公民美德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政治军事领域的分工,它通过破坏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危及市民社会本身。弗格森写道:

   艺术和专业的分工有时会提高业务水平、促成目标的实现。裁缝和鞣皮匠分工后,我们就穿上了更好的鞋子和衣服。但是将造就公民的艺术和造就政治家的艺术区别开来,将制定政策和进行战争的艺术区别开来,无异于试图分解人类性格、摧毁我们恰恰试图改进的艺术。有了这种分工,我们事实上剥夺了保证自由民族安全必不可少的因素。或者说我们为防御外敌入侵作好了准备。但是,这种防御可能导致篡权行为,而且国内也有成立军政府的危险。11

   优雅年代大肆渲染的精致成就也并非真的能够安全无恙。它们打开了一扇通向灭顶之灾的大门,这扇门正如它们关闭的任何一扇门一样,宽阔而又畅通无阻。只要他们兴建了城墙、堡垒,就会使奉命防守城墙、堡垒的人们无精打采;只要他们组建了纪律严明的部队,就会降低整个民族的斗志;只要他们将剑指向他们并不欣赏的社会制度,就会为人类提供一个以武力统治的政府。12

   弗格森担心,社会分工以及政治军事活动的专业化会降低一个民族的斗志,使分工带来的精致成就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弗格森早年曾有九年的军旅生涯,他对具有战斗勇气的古风公民的重视,或许与此不无关联。弗格森处在传统贵族社会向现代商业社会过渡的时期,讲究优雅与礼貌(politeness)、以分工与专业化为特征的商业社会曙光初现。弗格森承认,追求利益的个人促成了现代类型的市民社会的出现,现代市民挣钱的目的只是为了挣钱,与支配及权力无关。分工卸除了现代人政治参与的负担,卸除了富人关心穷人的义务,弗格森的担忧在于,这种社会是否能够维持自身。弗格森实际上有意以古典美德来弥补现代商业社会的不足。弗格森的市民社会理论颇有影响。伏尔泰(Voltaire)、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哈曼(Johann Georg Hamann)十分欣赏他的《市民社会史》,德国浪漫主义诗人诺瓦利斯(Novalis)从其中汲取灵感。13黑格尔、马克思也多从中汲取营养。当代的思想家如哈耶克,受惠于弗格森颇多。14法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曾在弗格森所在的爱丁堡大学学习,他的思想深受弗格森的影响,尽管他不赞同弗格森不无保守色彩的疗救方案。贡斯当1819年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著名区分,正是植根于对社会古今之变的认识。贡斯当声称,今天商业社会已经来临,时代的精神即是商业的精神,商业取代战争,成为人们获得财富的新方式。由此,现代社会政治的组织原则也与古代截然不同。15

市民社会概念涵义的转变发生在德国思想家黑格尔那里。近代德国构建起步晚,任务重。德意志原本是一个地域的概念,在这块地方大小邦国林立,三百多个大邦,一千多个小邦,各邦之间关税林立。同时,德国是宗教改革的故乡,教派之间分裂严重,文化上的统一性极其缺乏。在各邦国,逐渐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公务员,各邦国君主借助公务员以建立有效的现代行政。这些公务员最终形成一个有共识的知识阶层。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正是由这些有共识的公务员来代表的。而市民社会,则对应于各种分立的利益团体。封建秩序夹缝中成长起来的德国市民阶层的特点,是明显的市侩气,他们缺乏政治理念,庸俗短视,没有担当,这种特点一直到希特勒时期,仍表现得十分突出。德国市民阶级的市侩主义特征,使得黑格尔对市民阶层没有好感。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庸俗化界定,实与此有关,它为马克思后来从阶级的角度批判市民社会埋下了伏笔。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从属于他的国家理论。尽管黑格尔不断声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但国家显然是他更为推崇的对象。(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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