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在业内传扬了很久,其草案近期在全国人大作了第一次审议,按照惯例,一次不算完,还要继续做开门立法状,不出意料地话,然后再扎进口袋,这事就算是成了。可是通读流传的草案文本,但凡对这个行业抱有希望的,都会觉得如此立法不如不立。

提出慈善法立法动议据说有二十年,此前一直在民政部主导下,所以进展缓慢。这种“缓慢”被当作是立法效率不高的表现,现在郊游全国人大内政法务司主导,所以一年赶上十年,立法效能受到称赞。可是对照出来的草案文本看,如此简单地评价立法效率并不公平。

民政部时期的立法之所以满,兴许是主管部门更了解此间立法的种种困难,会周全地评估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业内大佬对立法的顾虑也能被倾听——这种立法上的慢,体现的是立法的慎重。相较于现在对立法效率的夸赞,可能掩盖的是立法的缺陷。

自从慈善立法重启进程以来,公益界开过许多次民间务虚会,摆明是要为立法进言,北大等方面的公益立法公共知识分子还草拟了民间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供立法机关参考。可是从现在的草案文本看,公益界的建言建议并未造成影响,立法在另一个轨道上行进。

一言以蔽之,这个轨道就是慈善立法的轨道,而不是公益立法的轨道。慈善与公益的分野与分流本是大陆现成的格局,但从立法名称看,是要从慈善来涵盖公益,是要从慈善的定义限制公益的可能。这样的立法方向,罔顾现实国情,只剩下政治正确了。

慈善是对财富的重新配置,公益是通过系列手段来改变社会。慈善是保守的,公益是进步的。相应地,与慈善对应的是对体制的呵护,公益是要长出社会新态。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原则更多地被拉回慈善的旧领域,却对公益现实及探索,做出了不利的限制。

草案一开始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就显出了它不是要鼓励行业,而是要对行业既有的发展做出规训。可以想见,如果真的如此偏狭的口径立法,或许无改慈善存量,但对社会增量部分的公益事业,将是极大的损害。如果立法不是为了扶持,这样的立法有何意义?

这还只是一个例子。通篇看下来,慈善草案的立法理念尚未脱离低级慈善的思路,回避了早就超越慈善2.0的公益思路。不客气地讲,这样的立法思路是落后的,甚至是愚昧的。这也是公益界强烈呼吁立法者变换思路的原因所在,也许更应该立一个公益促进法更有价值。

这种建立在陈旧的慈善思路上的立法,甚至都不能回应慈善界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易言之,如此立法,不仅不能满足公益需求,甚至与慈善现实相脱节,这是立法者强行立法的后果之一。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法既遂,它从生效的时刻开始,就落伍了。

大陆的慈善行业多有改观,其与公益的结合愈发深厚,而在慈善商业化及公益的资本化方面,都有了长足的探索——正是这些方面,需要立法方面的支持跟得上,给予精确的支撑。但要是按照现在这个草案硬行立下法去,不说慈善与公益创新毁于一旦,起码相当不利。

尤其是在社会企业这一块,公益行业始终呼吁要放开门槛,放宽对盈利的刻板偏见,放松管制,以便让社会企业资本能够进入,从而搞活社会企业,从而解决包括教育、养老等在内的迫切问题——这些方面,政府无为,却又限制社会力量,这样的立法不是好事。

还例如在筹资这块,慈善法草案的规定愚笨而又啰嗦。应该讲,以慈善与公益的实践而言,这一块的法制空白早就被恰当的具体协调行为所代替。不能公开筹资的NGO,可以借助有公募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展开,草案画蛇添足地做事后追认,毫无必要。

再如对待互联网的募资渠道上,草案僵硬地划出等级制,让互联网筹资渠道成为某种“特供”,只允许有资格的使用。这种僵化教条般的立法规定,不仅体现了对慈善公益立法的无知,也体现出对互联网的习惯性恐惧。人们不仅会问,这到底是一帮什么人在立法?

总的来看,草案对这几年慈善与公益的社会创新态势,缺乏了解与认知,直接导致立法倾向错误,具体规定脱节实际,也与慈善公益的趋势格格不入。对照立法草案对社会创新的回避、规训、遏制、禁止等立场可见,该草案是用20世纪的法管21世纪的事。

整体上看,现有的慈善立法一点儿也不“慈善”。其对开放社会所保持的警惕态度、对慈善公益创新所持的落后视野、对慈善公益趋势的无动于衷,都体现了它与它所宣扬的目的背道而驰。如果立法“硬顶上”,其与现实的巨大落差,必然要用慈善公益行业持久的痛苦去弥补。现今看来,终止立法进程,这已是慈善立法天大的“慈善”行为。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