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吴姓律师称自己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一事,终于有了初步的调查结果:殴打是没有的,过度执法是有的……小民对此不敢妄加评论,只是在这个档口突然想起了香港司法界的一件旧事。那时候,奶粉还没有限购的,中环还没人占领的,港人对大陆同胞还是客气的……

那是2010年的8月,香港东区裁判署涉嫌对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从轻量刑,引发了近千名香港市民的游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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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a Mariam Bokhary

这位名叫Amina的大小姐家世显赫:要知道香港最高审级的终审法院就只有四位常任法官而已啊!更何况这个家族还有1位法官、1位政要,几位证券界名流,用天朝的思维很难相信大小姐犯法会与庶民同罪。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1月27日凌晨,桀骜不驯的大小姐Amina酒驾肇事,虽无人伤亡,但她在现场竟然趁着醉意掌掴处理事故的警员,被前来报道的新闻摄像机逮了个正着,醉驾袭警证据确凿。

案件的初审结果,大小姐被判处1年感化令、罚款8千元、停牌1个月及接受3个月驾驶改进课程。就袭警这项严重控罪而言,免于监禁看来真的是轻判了,更何况此女醉驾还是有前科的。然而,初审裁判官在律政司申请复核后依然维持原判,理由是:(1)被告背景良好,只是患上躁狂抑郁症;(2)被告将到美国接受戒酒疗程。这些理由估计以香港法律的标准看也过不了关,于是这个判决被舆论指责为官官相护、贫富有别,媒体哀叹司法公义受损。律政司随后提起上诉。

记得当年看到该案的第一反应,“嘿,原来香港法院也会被人骂裁判不公啊!”。不过,香港社会接下来的反应让这个案件变得更加有趣了。

Amina案涉及到两个政府部门:律政司和警方。律政司是公诉人,警方是利害关系人。在得知轻判裁决后,律政司和警方分别在媒体上是这样说滴:律政司首先承认了原审法官对这类案件有一定的酌情权,但认为判刑明显不足及/或错误,决定提出复核……;警方则确认,由于认为案件简单,所以在没有征询律政司意见的情况下,只援引了较轻的《警队条例》、而没有采用更为严厉的控罪,将就此案作内部检讨。

这些言行有什么特别之处呢?首先,不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品格作出评价,维护司法机构的整体形象;其次,强调法律规则的决定性作用,不轻言司法裁决违法(而只是主张不合理),突出了司法机构依法裁断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那么,这算不算官官相护呢?

除了政府之外,还有一个机构当时也有人表态——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会。Amina案并没有直接牵涉到立法会,但有几位议员倒是不避讳地公开发表了看法,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持批评态度:认为该案已损害香港对司法独立的信心,同时指出律政司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上诉,而不是要求原审法官复核。公党党魁余若薇言辞谨慎:……不应质疑司法公正。两人的态度看似不同,但至少在两点上相似:一是基本立场一致,即强调维护香港法治;二是方法相似,不评论实质公正而只讨论法律程序。这,又算不算官官相护呢?

继续讨论之前,有必要交代一下律政司的上诉结果:大小姐被上诉法院改判即时入狱六周。这个结果的重要性在于,无论是否存在官官相护,也无论大小姐家族是否真的影响了判决结果、或者舆论是否影响了上诉结果——这些问题以内地的思维来说都是无解的——归根结底公正还是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了。而更重要的是,整个事件下来,虽然有过质疑、有过非议,但香港司法机构的人气似乎并没有因为这个事情受到太大影响。

根据香港大学定期对政府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结果,香港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在回归后始终保持着高于政府和传媒的水平,在这个中西交汇、文化多元、政治复杂的政治背景下,Amina案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司法威望得以维持的原因之一:代表国家权力的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强化的合作关系。再往深里走,也许还可以到达国家权力架构、权威的不同面向、以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等等的层面,不过这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探讨,小民不想惹是生非,此案在内地学界也不乏研究者,在此就以留白来结束讨论吧。

最后,引用一段香港法官在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中的论述:

“……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执行机构,文明社会就难以为继。而执行法律的职能,是由法庭和主持法庭的法官们承担的。司法机构得到尊敬、司法尊严得以维护,对法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破坏,法律也将形同虚设……”。

于是,问题来了:当法院和法官面临质疑之时,围观者真的可以独善其身吗?当社会陷入无序,谁又能够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