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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的一天,约翰·范·曼宁(John Van Maanen)接到一封法院来信,邀请他为一起警察暴力执法事件提供证词,并上缴田野调研笔记。这位如今在麻省理工任教的教授,当年还是位初出茅庐的青年学者,研究主题是警察的执法行为。

出于对警察的好奇,学生时代的曼宁费劲周折、在教授帮助下获准到警局内部开展调研。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曼宁希望能天衣无缝地融入到研究对象中,毕竟学术研究最忌讳的便是研究对象随研究者的出现而改变言行。换句话说,田野调查方法越自然,观察到的行为和现象就越“原汁原味”。

为使警察不顾及自己的学生身份,曼宁不仅在警校接受正规培训,还跟随警车不分昼夜地参与巡逻。他是否经历枪林弹雨,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为使自己看起来像一位职业警员,曼宁付出良多。

赶巧的是,曼宁在研究过程中恰巧目睹了美国警察的暴力执法。一次出勤时,曼宁和两位警官接到小店店主报警,称一位黑人男性在现场制造混乱。警车赶到时,三人发现黑人男子切斯特·布拉泽尔安静地坐在小店外,手握半满的酒瓶。警员骂骂咧咧地把人赶走,在离开的路上还不依不饶地互相抱怨:怎么总碰到这类货色?

警车正准备离去,警官们发现切斯特再次朝小店的方向走去。余怒未消的警官骤然停车,一把将切斯特按在街头。片刻之后,负责押送罪犯的警用面包车开到。在上车的过程中,切斯特用双手把住车门两侧,拒不上车。

此时,“嵌入”警察队伍的曼宁目睹了血腥一刻。几位警官全力把切斯特推进车厢,随后传出一阵木头击打肉体的闷响。几分钟后,几乎不省人事的切斯特被拖出车外,戴上手铐,然后又扔回车里。去往医院的路上,参与殴打的警官对开车的同事说:“车里太黑,真不是收拾人的好地方;打到哪里都不知道,所以只能朝一个地方一直打,直到打得那里湿乎乎、软绵绵的。”

经过医院诊断,伤者三处肋骨骨折,肺部被打透,头部和身体数处划伤,一只眼睛暂时失明。涉事警官在医院餐厅里给切斯特安上许多罪名,如扰乱治安、袭警、携带凶器(一把较锋利的开瓶器)及拒捕等。然而,言之凿凿的报告没有得到警长的认可。事实上,警察需要面对督察的监管,仅凭这份报告,督察或许会问:“为什么不把人关进车里带走?为何非要把人打得血肉模糊?”依照警长的指示,警官们在报告中再次加入了切斯特“踢打警员头部”的情节,加重他的罪名,因为警长相信,罪犯的行为越恶劣,督察对警察的怀疑越小。

果不其然,当切斯特对警方执法提出质疑时,督察判定警方无过失。曼宁同时也接受了督察的问询,但他仅仅就事论事,没有言及炮制报告的过程。切斯特在警方的劝说下“私了”,双方都既往不咎,将此事画上句号。

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并遭到警察协会的诽谤质控。曼宁目睹了全过程,因此受邀提供证词,并且被要求上缴所有笔记。曼宁究竟会向公众曝光事实真相,还是帮助警察蒙混过关?

曼宁选择站在警察一方。他的笔记在此案中意义重大,其实前述所有细节都来自曼宁以研究者的态度对现场的记录。但曼宁以学术研究的保密性为由,拒绝上缴笔记。他的逻辑是:我为了贴近警察群体,付出了一切努力;但在涉案执法过程牵扯太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细节,深究起来可真算是“好人寥寥”。为继续自己的研究,曼宁希望警方保持对自己的信任,选择与警方站在一起。最后,案件不了了之。

通过这种选择,曼宁也想说明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道德标准很大程度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时切斯特真的袭警,自己很可能为了朝夕相处的警员挺身而出;如果警方要将切斯特置于死地,自己当然也不会坐视不管。曼宁认为,自己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就是客观记录细节、着意选择公开时机。

在田野调查中,学者最担心的是过分融入研究对象,以至于对其不合理的行为也视乎寻常。另外,曼宁事后思考,尽管自己极力掩饰其“非警察”的身份,警察是否真得完全没有受到影响?例如,一位名校大学生对基层警察职业表达兴趣,警官因此是不是也会产生“露一手”的冲动?

这件事情已经过去40多年了,如果你就是那名研究者,面对警方滥伤无辜和互相包庇,你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用今天的眼光看,曼宁对研究者道德操守的理解或许值得进一步商榷。至于警方的暴力执法,真希望它停留在当时当地,停留在那个渐行渐远的时代……

参考文献

  • Van Maanen, J. (1983). The moral fix: On the ethics of fieldwork. A handbook of social science methods, 1, 22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