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日前北京一名叫雷洋的男子离家后失联。警方再度回应称确认雷洋涉嫌嫖娼,在被带回审查途中其身体不适,送医后不治。但此解释仍然遭到不少网民质疑其死因及警方的执法方式,包括雷洋身上的伤痕从何而来。那么如果雷洋事件发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的呢?

1.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

根据香港法律,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其中就包括:

1)受官方看管时死亡;

2)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死亡;和

3)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权。

因此,该类案件在香港,首先就应当报告给死因庭,由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

2.哪些人应当向死因庭报告呢?

根据法律,当有上述死亡个案发生后,执行官方看管职责的人,执行看管职责的警务人员和警务处主管以及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必须向死因庭法官报告。

3.接到报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处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后,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

1)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豁免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简述死亡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命令:

A.尸体剖验命令

B.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C. 埋葬命令

D. 火葬命令

3)若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考虑是否须要进行调查;

4)倘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而又想亲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陈述,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剖验命令或批准豁免尸体剖验;

5)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死亡个案,则由警方进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审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当然本案中本身涉及警方,定会命令其它警方或专门机构接管案件,以防利益冲突);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命令,搜查与死亡个案有关的证据;

6)根据法律,在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情况下,死因裁判官一般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传唤所有相关证人出庭试图找到死亡原因。本案通常会展开陪审团聆讯数日以找到死亡原因。

4. 死因裁判官研讯后,通常会得出如下死亡原因报告公开发布:

A. 死于自然原因比如例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B. 自杀比如跳楼

C.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比如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D. 死于不幸比如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E. 存疑裁决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F.非法被杀比如死者死于谋杀或误杀。

等等一共12种死因报告。这些报告出来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杀,警方就会跟进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本案由于利益冲突,也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

显然,香港处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开透明,由具有公信力的独立公证的法院来处理,至于结果即使家属有可能不满意,但目前的程序只能这样,家属也会接受。

欣慰的是,目前北京警方已征得家属同意,将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验尸,而且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希望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作者香港张元洪律师—欢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