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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政权”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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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 (二) 20:58的版本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维基百科颠覆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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