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道,湖南郴州市政府11月5日发布通告,从13日起“限摩规电”,禁止非城区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并要求市城区加油站一律不得为非城区摩托车加油。由于郴州市从事摩托车营运者多达数千人,限摩不仅使这些人失去生活来源,而且也将极大影响当地个体经营者运送货物。15日,近千名摩托车司机聚集郴州市政府门口请愿,要求政府收回此令,部分请愿者还上街“散步”以示抗议,结果和警方发生暴力冲突,部分请愿者被警察拘捕。(见褚朝新:“湖南郴州千人‘散步’反对限摩,传警方抓12人”,《新京报》2010年11月16日)无独有偶,广东深圳市10月26日 7-12时发生了当地第六次停运事件,10家绿色出租车企业的57辆绿的在不同重点地段停运,抗议电动车、蓝牌车等“非法营运”现象长期未得到有效改观,从而使绿的司机经营困难,结果部分出租车司机因参与停运而被永久辞退。(见“深圳46名出租车司机因参与停运被永久辞退”,中国日报网2010年11月 17日报道)

  在上述两起事件中,地方政府的干预可能都具备正当目的。郴州市政府认为,城区摩托车非法营运、随意停车揽客现象严重,扰乱了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滋生了“两抢一盗”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深圳绿的停运则给市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据说也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营运、“损害了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然而,这些看似正当的目的却不足以为政府干预提供充分理由,因为地方政府忽视了言论和行为的根本区别。即便限制某种行为的规定是正当合理的,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剥夺公民批评有关规定的自由;即便公民批评得不对,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不要忘记,郴州市政府在此面对的不是摩托车的“非法运营”行为,而是希望继续运营的摩托车主抗议禁运的表达方式——请愿和“散步”。也许非城区摩托车的运营确实造成了市政府声称的后果,尽管我认为这种后果似乎夸张了一点,尤其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动不动就拿“城市文明形象”说事儿,好像这个虚拟的“形象”比老百姓吃饭还重要得多,但是不论如何,即便限摩令本身合法、违反限摩令的行为违法,也绝不意味着公民不能通过各种方式对这项命令表达不同意见。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请愿和散步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理性和平方式,理应受到宪法和国家法律的保护,地方政府无权限制或干涉。

  如果在请愿或散步过程中发生了暴力事件,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当然可以也应该及时制止,因为暴力和表达无关,政府压制暴力不仅不侵犯任何表达自由,反而是保证表达过程平和理性的必要手段。郴州散步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掀翻警车和砸坏道路护栏的暴力行为,因而政府可以事后适当处理,但这些行为似乎是当地政府如临大敌、调动大量警力到现场,进而引起部分司机情绪激动的结果,政府自身首先应该承担处理不当的责任。其实不同方式的游行示威在许多国家都极为常见,根本没有必要视之为虎狼,而政府不必要的紧张和防御过度恰恰是恶化气氛、激化情绪、激发暴力的诱因。

  至于深圳停运,确实属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的罢工行为,但是没有规定并不等于禁止。事实上,深圳绿的司机进行的五小时临时性罢工本质上属于一种表达,目的是为了让政府和社会重视他们的诉求。当然,就和游行集会一样,罢工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在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只要短时间、象征性的罢工没有严重影响实质性的公共利益(而不只是虚无飘渺的“行业形象”或“不良影响”),那么地方就不应随意禁止,更不应对于参与停运的司机进行打击报复。

  在强调法治的今天,各级政府似乎都染上了滥用法律名义的习惯,似乎什么事情一旦经其认定为“非法”,那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既然你是“非法运营”或“非法停运 ”,那么你所表达的一切也都一概“非法”,而政府对“非法”采用的一切手段都似乎是正当的。然而,这种习惯忽视了法律的基本界限,那就是法律在原则上只能控制行为,而非思想和言论。事实上,什么合法、什么非法本身并不像市委书记拍脑袋那么简单。郴州市是否应该禁摩、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待遇如何改善,并不应该由这些地方领导一纸命令说了算;只有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郴州市的摩托车规范、深圳市的出租车管理才能真正找到符合当地人民利益的答案。

  和其它表达方式一样,和平集会正是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缓解压力的制度化渠道。一旦地方堵塞了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那么地方规定难免会严重影响某个人群的基本利益,而散步、停运乃至暴力冲突只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