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副国务卿威尔斯先生上日在《自由世界》上发表了一篇题名《新闻自由——人权的柱石》
的文章(原文载本月十四、十五日《大公报》),对战后世界的言论,特别是新闻自由的问题,抒发了
更深一层的探讨,提出了更具体的方案。虽然他认为“宣传造成了希特勒”一点,还有值得讨论之
余地,但是他说当时国际间缺少一种干涉乃至制裁世界任何一个角落““新闻服从于统制”的事实,
是值得注意深省的。拿德国的例子来说:“希特勒在一九三三年二月间获得政权,自此以后,仅在短
暂的时间之内,德国的报纸广播,如果要继续经营,不但不得发表纳粹领袖不愿意让德国公众知道
的消息,而且还需要发表希特勒乐于让德国公众知道的消息”。掩盖真相,捏造新闻,于是德国人民
就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道世界其余部分时局发展的真实消息。这是希特勒驱使德国人民走上黩武
侵略的最基本的武器,而这种武器在战前和战争中的今天,也还广泛地使用在法西斯的乃至亲法西
斯的国家里面。

威尔斯先生真知灼见地指出:这种“新闻统制”和毒品贸易人口贩卖同样的是一种有关全体人
类幸福的不可忍受的制度,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企图行使这种法西斯制度的时候,正象我们不能
听任一个国家用鸦片毒品来荼毒其余各国人民幸福一样,除了用国际道德舆论遣责之外,还该有一
种集体的国际机构的力量,来制止和消灭这种罪恶的滋长。他强调地指出:只有这种国际机构的具
体的明文规定和实力制裁,才能保证全世界人民真真享有言论自由,才能真真阻止法西斯主义的再
度生长,而这种国际规定,绝不是那些“懦怯的反对派”所叫嚣的所谓内政干涉。正如国际机构切
实调查和制止一个国家的贩卖吸食鸦片毒药不能算是内政干涉一样,战后国际机构经常不断地调查
和阻止“新闻统制”正是保障国际永久和平的最基本最必要的事情。

威乐斯氏具体地建议:“规定一个国家必须能以其宪法或基本大法表现其已予其国民的信仰的自
由,以其新闻的自由,而使此种自由成为人民不可动摇的权利。”当然,单单宪法文字上的规定是不
够的,国际机构要求每个政府都能以实践这种规定作为参加国际机构的条件,“如果有人因某一政府
剥夺了人民的各种自由而提出控诉,这样的问题应当由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庭注意而加以裁定。假如,
任何一个政府触犯了它加入国际机构当时所作的诺言,破坏了它应当履行的义务,那它就显然再没
有资格被认为国际社会的优秀分子,并应当受到国际机构宪章可能规定的制裁与惩处。”

现在,假如我们承认战后的世界是一个不可抗而又不可分的民主的世界,那么要在这个世界里
生存,要在这个世界的国际机构里当一个“优秀分子”,第一就是立刻在实践中尊重“新闻自由”这
种人民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德黑兰会议庄严地宣言,我们要创造一种“必将博得全世界各民族绝大多数人民大众的好感”
的和平,这是没有“暴政和奴役,压迫和苦难”的“全世界民主国家的大家庭”的崇高的理想。不
能得到绝大多数人民大众之好感,而企图剥夺绝大多数人民大众之自由的分子将会没有资格跨进“民
主大家庭”的大门,因为在这大家庭的门上已经挂出了一条家法:

“剥削言论自由的法西斯分子不得入内。”

——《新华日报》1944 年 10 月 9 日社论
原题《民主大家庭的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