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简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一道足以让草根NGO惊恐的令符,让原本艰难的生存更加困难,洋奶断绝,内生不足,它们该何去何从?当然,危则思变,这道令符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变身、寻源、合作,新途在望。


■ 公益时报记者 徐 辉
  《通知》于3月1日执行后,面临着境外捐赠资金断裂的不止是爱源,所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草根NGO都将或早或晚的遇到这个问题。3月12日,在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下称“爱知行”)所长万延海的召集下,多家草根NGO针对《通知》进行了讨论。

  爱知行是于2002年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由于《通知》的原因,有一笔爱知行帮助其他机构接受美国一家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受帮助的机构没有注册,由爱知行代为管理)的资金没有拿到。“这对我们机构没有影响,毕竟是代替其他机构收取的。”万延海说,但是,在不久后美国的一家基金会将会按照以前的协议,捐赠一笔资金给爱知行,如果受《通知》的影响,爱知行不能结汇使用这笔资金,“那员工就得放假了。”

  针对需要向银行提交“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这一条,万延海也认为不合理。万延海指出,不同的国家,对基金会注册的要求并不一样,在有的国家,基金会是以企业的名义注册,有的则以二级协会的形式注册。“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不一定能证明其非营利性。”

  另外,“《通知》中要求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使用资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十分困难,缺少资金的使用弹性空间,这令NGO运营产生困扰。”万延海认为,机构应该有一定百分比的资金使用自主权。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通知》的执行,几乎所有工商注册的NGO表示理解和支持:他们并不反对国家对于捐赠的外汇资金进行监管,并且,《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工商注册的NGO的非营利的性质,一旦按照《通知》的要求结汇境外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后,这笔资金将完全享有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让工商注册的NGO们担忧的是,“公证”这道门槛的存在,不仅让境外捐赠的资金获得“捐赠”的身份成为奢望,而且,获得这笔资金都似乎遥不可及。
境外机构给企业捐赠的路被堵死?

    中国发展简报的主编付涛在仔细研究了《通知》后发现,《通知》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规定是最严格的:无论是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还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的包括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在内的境内机构在办理捐赠外汇收支时,都不需要经过“公证”的程序。

  而对于“公证”的程序,付涛也质疑:国内的公证机构是否有资格进行公证?“很简单的一点,境外机构的介绍都是英文材料,他们是否都看得明白?而且现在很多公证机构都不知道如何去公证。”付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公证很有可能沦为形式主义,成为了多交钱的一道手续而已。
  
    中国发展简报也是工商注册的NGO,致力于客观和真实地分析报道中国公民社会和国际、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动态和发展。目前,中国发展简报还不需要向国外申请资金,所以暂时还不需要去过“公证”这一关。但是项目的资金到今年年底会到期,这也意味着在明年,中国发展简报也将会遭遇“公证”难题。
  
    “我们现在还没有遇到‘公证’的问题,但是很快就会遇到。”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下称“协作者”)的首席统筹李涛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咨询,发现很多公证处也不知道怎么办。协作者也是工商注册。
  
    “进行公证时,会按照资金的比例收取公证费,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啊。”但让李涛担心的不仅仅是“公证”时面临的各种问题,由于《通知》要求设立专门的外汇账户,这在李涛看来也“比较麻烦”。
  
    虽然协作者目前还没遇到什么困难,但是已经听到了不太好的消息。“听银行说,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几乎是不太可能走完《通知》所要求的程序,从而把这笔钱拿出来。”李涛猜测:这是不是预测着未来境外机构给企业捐赠的路被堵死了?
  
    另外,《通知》也并未规定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期限,及银行进行审查的期限,这对于工商注册的NGO来说,还需要承担未知的时间成本。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江天勇律师表示,《通知》对工商注册的NGO接受境外机构资金,进行了“捐赠性质”的明确认定,这对机构的运转有好处,但是,“非常担心按照《通知》的要求,‘公证’难以完成,导致机构出现结汇困难,使得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江律师说,《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但是《通知》中进行结汇的过程,必然会导致为国家作出贡献的公益机构出现运作困难的情况,“这无疑不符合《通知》的目的。”

  “我们的机构没有办法运作了,员工的工资开不了了,房租也没办法交了。”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下称爱源)的总干事程向阳的语气中充满着焦躁:“现在只能用自己的钱垫付机构所需要的费用,来勉强维持机构的运转。”近期,美国一家基金会捐赠给了爱源一笔资金,但是,程向阳却无法将这笔资金从银行中结汇取出用于机构的运转。

  程向阳叹了口气:“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政策不是针对我们机构的,但是却刚好被我们机构赶上了”!程向阳所说的政策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5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执行,必须“公证”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境内机构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便利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从事公益事业的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规范境内企业与境外不同性质主体之间的捐赠收支行为。二是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办理程序,明确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开立单独的捐赠外汇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三是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

  根据《通知》的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正是这则协议,让爱源无法获得美国基金会所捐赠资金。与以前一样,爱源的工作人员在3月5日这天,带着与美国的这家基金会所签订的协议,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去银行结汇取钱,在以前,提交这些材料后取出这笔款项并不麻烦,也不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这次,工作人员却空手而归。银行方面告诉爱源的工作人员:根据《通知》的规定,爱源需要去做“公证”,及提交其他《通知》要求的资料,经银行审查通过后,才能将钱交给爱源。
怎么去公证?
  
    公证?怎么去公证?这让程向阳很困惑,爱源从来没有进行过公证的工作,也没有接触过公证的机构。“你们银行是否有指定的,比较认可的公证机构?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给公证机构?”程向阳向银行咨询。银行方的答复是:他们只是接到了《通知》,必须要走“公证”这样的程序,但是具体找什么样的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具体怎样去做公证,银行方并不知道。
  
    无奈,程向阳打电话咨询了几家国内的公证机构,询问是否知道怎样做公证。这几家公证机构给予的答复是:以前并没有做过这种捐赠形式的公证,不知道公证该怎样做。好不容易有一家公证机构给程向阳了比较详细的回答,但是要求爱源和美国基金会双方的代表都拿着双方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捐赠协议到公证处,方能进行公证。
  
    “这怎么可能啊,别说美国的这家基金会只捐给了我们几千美金,就算是捐赠的数额比较大,对方的负责人也不可能为了一笔捐赠款专门地跑到中国!”程向阳对公证处的要求很不理解:公证处理所当然地认为需要这样来做,简直不可理喻!
   
    另外,按照公证处的规定,所进行的公证要按照所公证的资金数额缴纳一定的公证费用,这无疑提升了爱源运作的成本。转眼一周过去了,对于如何突破“公证”拿到捐赠的钱,程向阳依然一筹莫展:先把钱放在银行吧,实在不知道如何把这笔钱取出来。“《通知》升高了接受境外基金会捐赠的门槛,加大了机构运作的成本,我们实在‘弄’不动了。”程向阳告诉记者。
公证处:公证这种捐赠协议不现实

  进行公证到底有多难?3月15日,本报记者致电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称在国外的一家基金会近期给记者所在的一家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捐了一笔钱,但是银行要求记者所在的机构提交“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才能将钱结汇取出。“我所在的机构应该怎么公证?”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第一反应是:不是到这边来公证,基金会在他所在的国家证明这笔钱是捐赠给谁的后,你方机构只要做愿意接受这笔赠与的公证即可。“如果银行不需要你们提交愿意接受赠与的公证,那只需要基金会证明将钱捐给谁就可以了。”
  
    在记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详细地告诉这个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表示,公证处并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银行也没有抄送给他们相关内容。
  
    “你们双方处于两个国家,公证这种捐赠协议不现实。”这位工作人员很负责任,详细地告诉了记者,如果按照《通知》进行公证所走的程序:需要国外的基金会在本国证明本身机构存在的真实、合法性,并公证该机构的章程,和基金会各股东捐赠的意愿,在每一步的手续都公证完后,再派一个能够代表基金会的人来到中国的公证处。记者所在的机构在提供登记的执照和相关章程后,也和基金会的人一起到公证处。然后双方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可以做公证,但是我认为要走完前边的程序不太可能。”工作人员善意地提醒记者:“这完全是不可行的。”

  另外,记者也被告知,进行公证需要按照所进行公证的捐赠金额的2%缴纳公证费。
解决身份的合法性是根本
  
    “这个公证是不合理的,凭什么公证机构有能力来认定捐赠资金的目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直接表示:目前情况下,公证机构不知道《通知》的情况,这说明《通知》在程序上的安排是不衔接的。况且,公证机构有什么能力来进行公证?怎样才能证明这笔资金是捐赠资金呢?“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这涉及到法律的具体含义:公证机构需要公证的是什么。
   
    贾西津说,在法律上加强对草根NGO的监管,强化程序上的管理,确实非常有必要,特别是在外汇资金的管理上,应该大大加强,现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太过粗糙,存在的漏洞也太多。但是,法律监管的目标是规范组织的行为,还是要扼杀组织的活跃性,这是完全不同的。“从规范组织行为的角度讲,加强监管,细化法律,这是个必需的方向,但是法律的规范,必须要更加的重视和解决组织合法性的问题。”
  
    “原来对于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来说,政治管理门槛很高,监管很松,现在很不好的趋势是,在政治管理没有开放的情况下,简单地加强程序上的管理,实际上给很多组织反而带来运作上的困难。”贾西津说,组织的合法性是入口,在法律越来越细化,对资源和行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的情况下,对于NGO合法性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改革要求。如果不解决NGO身份合法性的问题,实际上会抑制这些组织的发展。“正确的思路是给工商注册的NGO一个合法的解决身份问题的途径,然后再进行非法查处。”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李利乐观地预期:NGO合法化注册的问题应该不会再等太久吧,越来越多的地方不需要再找主管单位,也可以解决机构注册的问题了。“合法注册的问题解决了,《通知》所提到的要求,就不会再困扰NGO了。”不少草根NGO的负责人也认为,降低NGO的注册门槛,让NGO取得更合法的身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土基金会可承担解“惑”重任?
  
    “但是目前,在工商注册的NGO的合法注册的问题,不能很快的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李涛所说的“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解决问题”,指的是,寻求国内大型的NGO:公募基金会或者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帮助。“现在是本土的基金会们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李涛认为,可以让国际基金会把资助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的资金,打到本土基金会的账户上,然后委托本土基金会把资金交给工商注册的NGO。这样做本身就起到了对草根NGO的培育作用。“以前就出现过无法注册的NGO,让本土的大型基金会代为接收资金,然后再交给草根NGO的情况。”李涛说,但问题是,这些机构往往要收5%,甚至是更高的管理费。“在目前的处境下,基金会就不要再和草根NGO争利了。”李涛建议这些基金会无偿地帮助草根NGO接收资金,度过困境。
  
    “这样做,对于基金会有好处的,算是基金会的募资业绩,另外,这些本土的基金会也真正地发挥了整合社会资源,支持草根NGO的作用。”李涛说,整合社会资源来扶持培育中国公益体系的发展,尤其是扶持草根型NGO,本土NGO的发展,是本土基金会的使命。“现在正是草根NGO需要他们的时候了,希望基金会不要因为担心要承担风险,而不去承担最基本的使命。”
  
    “这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式。”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对于李涛的建议表示认同:这种通过基金会来做资金中转的方式,应该是草根NGO主动的选择,而不是仅仅将这种方式当作碰到问题时,一种变通的选择。在徐永光看来,国外的基金会将资金打到国内基金会账户,再通过国内的基金会转交给草根NGO的方式,是多赢的。“一方面,国内的基金会可以开出正式的免税发票,国外的基金会能够享受到免税的待遇;另外,国内的基金会也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于资金也起到了监管的作用。”
适应本土基金会的资助规则

  本土的公募基金会是否更合适承担起为草根NGO进行资金中转的任务?李利给了不是特别肯定的答案。“比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不可能仅仅将自身当作简单的中转机构。”

  尽管让本土的基金会充当资金“中转”的机构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但受《通知》影响,在面临来自于境外的资金断裂的危机下,也许草根NGO将筹集资金的眼光投向国内未尝不是个好的选择。
  
    万延海表示,早在半年前,爱知行就在联系国内的基金会来寻求资金支持。“但是,有的机构认为我们做艾滋病领域比较敏感,害怕和我们接触。”程向阳的体会是:这些国内的基金会只是在寻找影响力大、能够为他们起到宣传作用的大的草根NGO。现在程向阳在琢磨,怎么样和民政部门积极地接触,进行社团注册……
  
    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通知》前,许多在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在他们的资金来源的构成中,来自于国内的资金所占机构筹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非常小,甚至有的机构的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境外的基金会。如何学会与本土基金会打交道,学习本土基金会的资助规则和体系,也许是将来草根NGO所必须面对的现实。
  
    受《通知》影响,无论是工商注册的非营利机构寻求国内的资源,还是“走出去”,更好地开拓国际的资源,在贾西津看来,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机构的发展肯定需要资金的多元化,但是即使资金多元化,《通知》合理与否仍然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