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强奸发生学与高一飞教授商榷

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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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为高一飞教授公开赞成“三个至上”,以及对司法改革的方向提出不少与官方契合的观点,我曾经跟他有过很直率的商榷。当然,结果看起来是谁也说服不了谁。邓玉娇案曝出之后,高教授又发表了一些惊人之语,不只是与这个事件引发的民意完全相反对,其间的逻辑以及对情理的理解可以说错得离谱。因为他是一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所发表看法也许会对于司法部门发生某种直接的作用,事关几个当事人尤其是弱女子邓玉娇在法律上的命运,加上审理在即,自己不得不重作冯妇,与他商榷。

 

警方关于本案的侦查结论发表于531日,第三天,高一飞教授就发表了题为“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文章,其中关于事发时邓贵大、黄德智究竟向邓玉娇提出了怎样的要求,为什么会导致邓玉娇拼死反抗,高一飞教授在没有看到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这样的推理:

 

有人提出当时邓贵大等人是正在进行强迫卖淫或者强奸还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遭到邓玉娇反抗而至【致】人死伤的。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了人之常情:第一,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第三,有人提到强制洗浴就是强迫卖淫,因为潜规则下,异性洗浴就是卖淫,这个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对潜规则没有办法,法律需要证据,何况“异性洗浴就是卖淫”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

 

所以,对邓玉娇和邓贵大都【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在邓贵大等人在强制要求邓玉娇洗浴被拒绝之后,自己扭曲的尊严观和人生观的支配之下,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侮辱。而性格刚烈的邓玉娇不愿意忍受这种屈辱,奋起反抗,致人死伤。所以,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对这种严重的侮辱,可以进行防卫,但不能是至人死伤的方式,否则就是过度了。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对事实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常情的。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55277.html

 

 

遗憾的是,这里根据所谓“人之常情”对事实真相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们且看高一飞教授排除强奸或强迫卖淫的依据。第一,因为洗浴中心是公共场所,若要强奸,则被害人会反抗、呼喊,于是就不能得逞。高教授啊,难道你不知道这洗浴中心是个怎样类型的公共场所?连央视523日《新闻周刊》都报道,那雄风宾馆因为“涉嫌色情服务,经理已被依法传唤”( http://news.qq.com/a/20090523/000835.htm)。既然这里有色情服务,就不排除两个喝醉了酒的男人把在“水疗室”里洗衣服的KTV服务员误认为是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的人员,进而强迫提供性服务的可能。退一万步,稍微了解一点犯罪史的人,都会知道强奸犯罪甚至轮奸有时候会发生在多么不可思议的地方。就在上一个月,不少媒体还报道过今年315日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一所高中里的案件,在中学教室里,三名未满18岁的男生将其他学生驱赶出去,其中两个学生公然把一个女生强奸。教室算是公共场所吧,而且是教书育人的公共场所!被害人一喊就不成?三个大老爷们,你一个小丫头,你喊谁去?

 

高教授的第二条理由更荒唐:即便喊叫没用,被害人事后会报警,因而“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的天,只要想到有人报警,意图强奸者就会不强奸,那天底下就不会有故意犯罪了。况且几个醉汉来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一方出钱,一方出卖肉体,那是这个最古老行业天经地义的规则。嫖客心中,妓院里哪里有强奸这回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哪里会有对报警的担心和所谓“犯罪后不希望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要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不干,无非是想多要钱。于是我拿出四千块,你还不知趣,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高教授,难道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至于第三条,高教授努力将“异性洗浴服务”说成是洗纯粹浴,而非行男女欲,这恐怕需要证据。如果央视所报道、有关部门已证实雄风宾馆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不是一条假消息,那么高教授就难以把雄风宾馆从异性洗浴等于色情服务的惯例中洗脱出来。看看电视画面里的号称“水疗室”中的摆设,一边是木制浴桶,一边有一张床,三男一女在这里洗浴,女的只是跟男人们一起洗,男人们也只管自己洗呀,洗呀,大家赤诚相见,香乳以沫,谈笑风生,家事国事,就是不涉及性事——你骗鬼去吧!

 

我跟高教授是校友,尽管相互之间有不少观点很不相同,但是看到网上那么多的对他的攻击谩骂,自己心中也不是滋味。说实话,这一次我真的无法从“常理常情”去解释他为什么要写这样的文章,而且其中那么多显而易见的硬伤。那突破了一个学者发言应当遵循的逻辑底限。“太年轻,太简单,有些时候很幼稚。”可是,他的年龄也不算轻了,如此简单和幼稚,真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很希望高教授能够给出些解释。

 

2009614日 石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