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个流行的说法,那就是“依法治国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这个说法的积极意义在此不展开叙述了,这里想强调的是,有一些前提因素需要考虑,否则就容易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个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社会出现了大的变局,这时想靠平常的法律维系稳定就很难。晚清法律改革,统治者派出使团赴西洋考察,相继出台一批在当时引领时代潮流的新法律,如《大清新刑律》等,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就已倒台。

第二,绝大多数法律在常态社会中才能运转,如果社会出现严重的天灾人祸,这时大多数日常法律,就得让位于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法律。而如果天灾人祸太大或太频繁,则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法律也可能失效,如地震或者灾荒后,若粮食救济等跟不上,就会出现这种危险。

第三,就是法要是良法。一个社会,如果所制定出来的法不是良法,尽管公权力部门是在依法行事,尽管抗争者被指责为暴力抗法,但由于所依的是恶法,所抗的也是这样的恶法,则这样的法制不过是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无法获得公信力,因而也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秦朝之所以短命,贾谊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繁刑严诛”、“多忌讳之禁”。

第四,就是要有好的法律适用机制。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适用,仍然无法达到法的良治。法的有效适用至少包括两层意思:首先,老百姓要消费得起法。如果用法的成本太高,老百姓可能就不去消费这种法律,而是转而通过求助黑社会或私了,甚至以暴制暴等渠道讨说法。这当然极不好,不仅会导致正式的法律制度被架空,而且会使潜规则丛生,乃至黑社会当道。其次,就是得有优良的执法队伍和不偏不倚的司法裁决机关。

最后,还必须看到,法必须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社会的善治。老子曾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据此,学者胡水君指出:“在历史长河中,如果我们如老子所认为的,把‘道’作为其本源,那么,在加强法制建设和张扬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进程中,历史长河其实已经流出源头很远很远了。”受他们的启发,我认为,“依法治国”不能简单化理解,在选择治国方案上,要树立“道—德—法—刑”这样一个层级体系的思路。http://view.news.qq.com/a/20100424/0000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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