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相关资料显示,从1993 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从8709起增长了近十倍。根据我的研究,目前工人、农民或市民由于合法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约占全国群体事件的80%以上。这些维权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行动。维权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为框架和底线,都企求政府公平公正调处,行为相对克制。但是,随着土地问题、林权改革、房屋拆迁等涉及到巨大经济利益的问题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侵权方利用暴力手段打压维权者的恶性社会冲突事件也在增加。此外,没有明确利益诉求,主要是发泄心中怨恨的社会泄愤事件以及针对无关人员的社会骚乱事件最近几年也不断发生。一般来说,这两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都比较大,而且还时常伴有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

应该说,无论是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或者是经济纠纷引发的社会骚乱都不具有明确的政治诉求。民众抗议某些官员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等都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问题。尽管有某些参与者想通过政治化的手段来解决他们的具体问题,但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也没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在其中运作。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虽然民众把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公安局烧了,但只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并不是想另立新政府或者分享政治权力。也就是说,在目前中国的体制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一种表达民众利益诉求或情绪的方式,不是针对政权的政治性活动,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说是一种“刚性稳定”,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维系的社会成本巨大。

在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不稳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探求其发生原因及其化解之道已经成为很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大课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我曾经提出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要症结在于官民矛盾。因此,要减少群体性冲突事件,缓解社会冲突,必须改写某些不合理的社会规则,重建普遍的社会信任。另外,我还认为公平公正的社会规范只是重建社会信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就是公民参与。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扩大公民参与网络,畅通参与渠道,让公民参与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缓冲器。

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有效治理和稳定的重要保证。一般来说,目前中国公民参与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即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制度化参与包括制度化正式参与和非正式参与。制度化正式参与是对参与的形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并有法律或正式制度认可的正式组织作为依托,比如政治投票和政治选举等。制度化非正式参与的特点是参与行为为制度框架和精神所允许,但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比如政治接触和政治表达等。非制度化参与,就是不符合制度和程序的公民参与,它包括非制度化的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主要有消极抵制和积极抗议两种形式。比如政治冷漠和网络政治一般是非制度化的合法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合法参与又有非法参与。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中国的多元社会格局初步显现,各种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公民参与的制度和机制有所调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表达诉求,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因为在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下,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等都处于刚刚起步的不完备阶段,如果不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种制度,公民参与就缺乏正规的渠道和网络,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只能采取其它诸如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渠道进行社会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这样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率。对此,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早就指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建构,培养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积极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创造机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已经成为决定中国政治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社会政治参与的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3.38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13.4%,上网普及率达到25.5%。此外,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传受一体化、快捷性等传播特点,某一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传播,可以迅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进而引起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现实中的群体行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群体性事件。2009年发生的湖北省石首事件、新疆自治区“7·5”事件、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等都是通过网络实现互动,不仅在社会现实中有众多的参与者,而且得到众多网民在网络上参与评论甚至声援。除此之外,有些事件虽然主要局限于网络之中,但由于参与者众,并最终迫使公权机关和当事人不得不采取某些社会行动,而成为了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比如2009年5月份,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某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官员的案件,此事经网络曝光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对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因此,充分重视网络的重要性,将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社会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正式参与的轨道,或许能成为表达利益诉求、发泄社会不满情绪的“减压阀”。

不过,培育公民社会,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需要时间。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复杂,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社会稳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找到一个确保公民公平、公正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底线或许更为紧迫。在我看来,这个底线就是宪法。也就是说,应该让宪法成为保障公民参与的社会底线和基本共识。对此,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在一个健康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为此,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假如没有宪法这个底线,而且不能很好地落实其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不能保障公民公平公正的社会政治参与,还可能会患上参与不足或“参与爆炸”的政治参与综合症,这样不但会诱发较大社会动荡的危险,还有可能彻底破坏现有的社会政治秩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群体性冲突事件能够得到控制。因此,让公民参与成为社会稳定的缓冲器,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存在利益冲突和政治冲突的阶层都能接受的底线,是关系中国社会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的重大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