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材料,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钢厂(以下称“丹江钢厂”)非法破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伪造文件,企业财产被非法转移,企业股东被非法判刑,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职工们流离失所。为了核实举报材料的真伪,新闻报道的客观,本报记者远赴湖北省丹江口市,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股东疑问 
破产后居然还能“股权转让”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6年12月31日,丹江钢厂被丹江口市法院宣布破产。政府之所以要将丹江钢厂破产,主要是由于市政府个别领导为了逃避近8000万元的莫名债务,组织市均州路办事处、市工商局、市法院等部门让丹江钢厂非法破产。

   
丹江钢厂破产清算组于2007年4月26日,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供的报告称:“根据破产清算小组清理、审计、评估核实,截止2007年4月20日,丹江钢厂资产总额为988.28万元,负债总额8101.29万元,净资产负债为7113.01万元。”

   
相关资料显示,1996年7月,原丹江钢厂法人罗德仁在调离钢厂交班时,经审计尚有资产750多万元。2002年1月16日,丹江口市汉丹会计师事务所印发的“汉丹事字[2002]8号”《资产评估报告》上却载明:“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对丹江钢厂全部机器设备和房产评估为1567.84万元。”
而丹江钢厂的资产在2002年为1567.84万元,但到2007年4月20日又变成了988.28万元,并且负债8101.29万元?

   
2007年5月25日,也就是丹江钢厂宣告破产后近半年时间里,丹江钢厂竟然“复活还魂”,将丹江钢厂未参与破产的1550万元分别转让,1100万元转让给陈勇,450万元转让给陈家水。企业破产,只清算债务,不清算债权,破产后居然还能“股权转让”,令人啼笑皆然。

   
2007年5月28日,在市政府和法院的组织下,丹江钢厂的土地、设备等相关资产,在武汉被超低价拍卖了3090万元。

   
既不是一个独立单位 
更不具备法人资格

   
丹江口人民法院裁定书中认定,丹江钢厂属企业法人,并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亏损,连续资不抵债。

   
据了解,原丹江钢厂已不复存在,早就于2002年2月5日,与丹江口市福鑫钢业有限公司(下称“福鑫钢业”)合并新设成立了丹江口市丹福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丹福钢铁”),成为了占51.2%控股股东,也就是说,丹江钢厂已经没有了破产的法定主体资格。因此,丹江钢厂既不是一个独立单位,更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无任何资产和债务。

   
依据《合同法》第173条、1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丹江钢厂明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法院却裁定丹江钢厂破产还债。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即使原丹江钢厂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破产也不适用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6条也明确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不适用本法规定。依据以上法律和事实,原丹江钢厂根本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而丹福公司的股东更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所以既无产可破,也无债权、债务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因此,丹江钢厂的股东和律师认为,丹江钢厂的破产是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属于非法破产。

   
法院说法 
有疑问找市政府的领导

   
对于丹江钢厂是否非法破产,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记者采访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长王韩,也是丹江钢厂破产案审判长。

   
王韩告诉记者,法院采用的法律条款是适合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适合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丹江钢厂破产案,自己当时作出判决时也没有完全的把握,因为当时找不到更好的法律条款,所以就采用了当时的法律条款。

   
对于企业破产后,企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王韩向记者表示,那不是法院受理和管制的范围,也就无法解释。当记者提出想看丹江钢厂破产的相关材料时,王韩告诉记者,因为丹江钢厂已经终审判决,材料没在自己手里,至于材料在那里,自己也是不清楚,不过,王韩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丹江钢厂当时申请破产的材料。

   
记者发现,王韩给记者提供的材料就是丹福钢铁的营业执照,时间是有效期至2003年,记者问其为什么不是丹江钢厂的营业执照时,王韩给了记者一份丹江钢厂破产终审判决书(2008年8月5日),对于记者所提出的问题,王韩没继续回答,同时告诉记者,自己还有事情,如果记者还有问题,或者疑问的话,可以找市政府的领导。

   
编造虚构数据  骗取生产许可证

   
知情人告诉记者,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两家钢厂均属关停小钢厂,其最大的电炉就是10吨,小的只有3吨。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10号令:“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电炉和1998年产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年)的小钢厂予以关停,一律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钢厂项目。2000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丹福钢铁为了骗取换发生产许可证,在上报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表中弄虚作假,编造虚构数据。

   
丹福钢铁成立时间为2002年2月5日,可申报日期却填为2002年1月20日,并且还加盖了公章,公司尚未成立,公章从何而来?

   
丹江钢厂对外声称年产值75000万元,年销售额72000万元纯属编造虚构数据,实际上丹江钢厂最好的年份(90年代初)最高的年产量也只不过才19000吨。上报年利润3000万元,而2007年4月26日破产清算小组报告中确认净资产总额却为负债7110.03万元。

   
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的设备和规模,按照(2000)10号和(2001)30号文件规定,属于关停且不能受理换证企业之列。为了骗取换证,市政府于2002年8月10日虚拟一份2002年发展计划,说是在当年底新上一台公积容量20吨电炉等,但至今不但没能实现,反被法院宣布破产。

   
2002年10月27日,丹福钢铁在骗到生产许可证后,未组织实施过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而是将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厂房租赁给林仙官和黄生林等外地客商租赁经营。

   
2003年9月11日,丹江口市政府越权审批、批准丹江钢铁整体购买丹江右岸造纸厂改建50万吨钢厂。

   
三家企业法人主体并存 
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许可证

   
2004年,《经济日报》第401期读者来信刊发反映丹江口市违规扶持小钢厂,污染南水北调中线源头。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湖北省委书记作了第1245号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事。

   
据鄂府督字(2004)016号《省委书记批示文件落实情况报告单》中称:“经查《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主要问题是:一是企业重整不规范、不彻底,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以及两厂重组设立的丹福钢铁公司三家企业法人主体并存,原有两家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许可证;二是丹江口市有关部门越权审批;三是搬迁改造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四是丹江坝区和城区钢铁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丹江口市政府
“丹政文(2004)46号”《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丹江口市钢铁行业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报告》。在报告中,丹江口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承诺保证在2004年底前一定关闭两家老生产点,依法注销原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工商登记。

   
知情人告诉记者,时间过去四年后,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还化整为零。不但批准丹福钢铁35万吨所谓搬迁项目,而且还批准丹江钢铁新建30万吨新项目,其电炉公称容量为20吨,严重违反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2007年3月7日发出丹政函(2007)5号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钢铁项目招商的承诺函》。市里还谎称该项目符合国务院2005年7月20号颁布的《国家钢铁产业政策》。项目的电炉为公积容量20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2007年国家产业政策又明确规定准入条件电炉为公积容量70吨以上。

   
在丹政函(2007)5号里,丹江口市政府擅自伪造该项目已经十堰市环保局和湖北省环保局的环保影响评估报告,并以鄂环函(2006)382号《关于丹江钢铁公司异地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下发批复。后经几位股东前往十堰市和省环保局查询核实,这才发现没有此事。湖北省环保局为此还特意为几位股东出具了书证(关于丹福钢铁有限公司异地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情况的说明,2007年10月8日),否认他们审批过该项目。

   
工商强调 
没权力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记者就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以及两厂重组设立的丹福钢铁,三家企业法人主体并存,一个办工地址,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许可证;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多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相关问题,采访了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副局长。

   
王副局长告诉记者,
丹江钢厂、福鑫钢业、丹福钢铁三家企业法人主体并存,一个办工地址,共同使用一个生产许可证,这些都不是工商的管辖范围,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工商部门的责任,至于是哪个部门的责任,最好找市政府的领导。

   
对于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多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王副局长告诉记者,工商部门没权力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即使市政府有相关文件要求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是注销不了,除非企业自己提供材料要求注销,否则企业的营业执照将继续存在。

   
记者向王副局长提出想了解下这两家企业的年审情况,王局长告诉记者,由于管档案的工作人员早已下班,所以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记者提出想了解下丹江钢厂和福鑫钢业现在的登记情况,王副局长叫来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进入工商内部管理系统,记者看到福鑫钢业的营业执照于2008年3月注销,丹江钢厂的营业执照2008年9月注销。当记者提出想看下两家企业提供的注销材料时,王副局长告诉记者,材料都在档案室,由于工作人员下班,所以没办法提供。

   
宣传部门 
领导都到外面开会去了

   
记者多次与丹江口市宣传部联系,就丹江钢厂破产相关问题想采访丹江口市政府有关领导,结果都是一样,市委、市政府领导都到外面开会,而且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负责人也都出差在外,没办法安排采访。记者在离开丹江口前,宣传部的同志告诉记者,会把记者的问题反映给相关领导。截止记者发稿前,未见丹江口市政府任何答复和材料。

   
对于丹江钢厂破产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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