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赵作海冤案的最新报道,三名办案警察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郭守海、朱明晗被刑讯,李德领负案在逃。
  此前媒体报道赵作海案负责人已升迁时,提及的三名负责人未知是否已在被追责中。这三个人是:现任商丘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朱培军、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丁中秋,现在商丘市公安局工作的罗明珠。
  冤头债主,追究起来总是有规律可循的。像赵作海冤案,当初的案件负责人,恐怕就是个领导责任、行政责任吧,但具体的办案人员,会被作为冤案的直接制造者,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丢卒保车也罢,“有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也罢,身阶不同,安全系数就不同。
  李德领负案在逃,负什么案,赵作海冤案,还是别的案呢,我不知道;为什么要逃,我也无法猜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可是警察熟知的古语,难道你也不相信,所以寄希望于逃脱法网?难道是因为太知道审讯的厉害,心里充满了恐惧?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大概是最简单的总结。不过,“当初”之人,有谁知道自己会有“今日”呢?审讯者不会设想自己成为审讯对象,就像唐朝周兴向来俊臣献出用炭火烧烤囚徒以获口供的妙计,不曾设想来俊臣说“请君入瓮”。
  商丘市政法委书记慰问了11年冤狱被放回家的赵作海,商丘市检察院称赵作海案肯定存在刑讯逼供,赵作海自述被刑讯经过其中包括威胁秘密处决,柘城市公安局“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表示再不听说了。刑讯逼供看来要成为反思的终点。
  固然,固然,刑讯逼供,使冤案制造得到了解释,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何一个无罪者捏造自己的罪行,在得到死缓判决后也放弃申诉,直至今日见到任何一个官员仍会90度鞠躬,口称“感谢”。刑讯的苦楚,完全塑造了权力在一个无罪者心中的形象,改变了他与权力打交道的方式,恐惧已植入心底。
  刑讯逼供不只是肉体的折磨,精神的摧残,人格的践踏,还有心理的绝望。办案人员威胁赵作海:把你拉到野外,一脚踹下车去毙了,就说你逃跑。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以秘密处决相威胁,表明了刑讯无底线的使人绝望的黑暗。
  可是,如果只是刑讯逼供,并不足以使赵作海判罪。《新京报》5月11日的报道中,检察机关透露了“一个决定性的会议”。柘城市、商丘市检察院都曾多次退还案卷,要求补充侦察或表示不再受理,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活动中,将赵作海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集体研究,结论为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在没有新增证据,重大疑点尚存的情况下,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商丘市法院确定赵作海杀人,河南省高院复核为“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有网友给我留言,说赵作海冤案关键在于缺乏有效的辩护。辩护很重要,这无庸置疑。然而,我们现在知道,赵作海案中律师作了无罪辩护,有什么用呢?赵连海案存在重大疑点,侦查、控诉、审判机关本身就是知道的,辩护不过重复一下他们知道的东西,法庭不会采信,司法机关其实对自己的真实判断也不予采信,只是执行“决定性的会议”的决定而已。何况,某种程度上,赵作海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本身也可算是一个例外。司法系统一般被称为“公检法”,有时被称为“公检法司”,后一个说法中包含律师辩护。律师既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又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部分,这既表明了辩护的实际地位,也预示了律师作为系统边缘成员的各种灰色行为。
  现在,追责正在进行,三名办案警察已被追究刑责,公安机关的办案负责人未知受何种追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里知有疑点而执行起诉和审判的人承担何种责任,还未明了。而谁在“决定性的会议”上作出了决定,恐怕离追责更加遥远。一个公民在案件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被枉法判罪,程序齐全,波澜不惊。作出“决定”的,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法委会议,而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个这样的“会议”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
  一个人杀没杀人,证据、司法规范都不如“会议”。英明的“会议”决定枉法处理一个公民,有司衙门就步调一致,诸般武艺就尽行登场。内幕无人曝光,律师没有抗议,媒体没有报道,社会没有舆论,甚至含冤者没有申告。我们的“法治社会”,一个人可以如此寂静地消失。
                                20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