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搬迁,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网友yodes2713问:我在国有企业的工龄有20年了,已签合同(合同里签的是本地),现企业要搬迁异地,本人需转岗,如果本人因个人因素不想去……能不能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能不能得到补偿?补偿费怎么算?   思宁答:劳动者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您不想跟着企业去异地工作,也不宜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企业提出,因为劳动合同约定在本地工作,企业要搬迁异地,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本地仍有企业搬迁后的留守或其他经营事务,您可以要求继续在当地为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您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因为搬迁而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企业因为搬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您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指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也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至于月工资的计算,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起,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前月工资的计算,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您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