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英杰 | 评论(2) | 标签:时事观点

刚刚结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作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若出租房或用工单位违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给予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这一规定,5月8日《中国青年报》一反新闻报道常态,明确地以反对和批评的态度进行报道。之所以如此,我非常能够理解。暂住证之弊,天下皆知。换汤不换药的居住证政策,也是如此。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的权利,现今的户籍政策却依然延续历史惯性,束缚着市场经济中公民的正常流动。虽说现状如此,即便决策层也深知,居住证政策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必须逐渐取消限制,最终废除相关制度,以恢复法制的常态。草案却时代逆潮流而动,不但没有弱化管理,反倒强化本该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政策,如此反潮流施政,怎能不引起争议?

更何况,草案不仅未能体现宪法原则与时代进步,反而接连倒退,明显与现行诸多法规及其精神相违背。除违宪外,仅报道所列,草案还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国家法规存在违反或抵触之处。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草案相关规定却无视这一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草案却公然违背上述规定。仅此而言,草案不但明目张胆地剥夺流动人口在当地的合法居住权、工作权,而且还赤裸裸地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尊严。

这样一个草案,居然能够顺利制定出来并进行公示,不能不让人感到诧异。倘若这样一个规定还能够出台,那岂不是法治的悲哀?

必须指出,其他一些城市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其实未必就比昆明进步多少。只不过,其他地方相关规定更加注重措辞,而不会这么傻乎乎地道破政策意图。例如,一些城市同样是在强化办证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不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者找工作也将遭遇制度门槛,但在规定中却不会使用类似“不得聘用”之类的说法。有兴趣者不妨查阅各地相关规定,便可了解这一事实。人家是只做不说,昆明却是又做又说甚至没做就说。“中国患户籍制度之苦久矣”,昆明却毫不掩饰、一语道破居住证制度之弊,这简直是在引火烧身。

从这个角度看,相关规定可谓上下左右都不讨好:草案不仅未能体察决策层渐进改革之良苦用心,反而以愚蠢的方式阻挡社会进步的车轮;草案不仅未能体现广大公众的意愿,反而与时代为敌,继续设置和抬高政策门槛。不难预料,这一颟顸规定不但给昆明的形象抹黑,而且就算出台了也难以贯彻落实。这一地方部门规章的最后结局,大概只会在沦为笑谈中收场。

这也表明,现行暂住证、居住证制度各地处于大体一致的管理水平上,无非是有些地方的说法或做法相对聪明一点,人性化一点,而昆明相关规定则露骨一些,蠢笨一些。只要户籍制度改革整体状况未取得明显突破,各地这种走一步算一步,或者进一步退两步的格局就不可能会有多大改观。因此,想要不再出现昆明这种反潮流施政现象,就必须站在时代和社会进步的高度,从国家立法上对户籍制度改革予以有效推动。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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