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生活新报》报道,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据了解,此案将于5月17日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
据受害者及家属回忆,去年2月18日,受害者之一小雯在杨丽萍和李心爱的挟持下,被带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法官行政庭杨德会的居所。杨丽萍拿了杨给的200元就走了,小雯当晚则被强迫与杨发生性关系。
其后,2月28日,另一名受害者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吃面条,正好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杨德会还强求凤凤于次日到附近的学校约上两名小女生供他玩乐,经历了一夜折磨,凤凤当时不敢不答应。直到次日,被打得鼻口流血、满脸青紫的她得以从杨的魔爪中脱身。回到家里后,凤凤成天躲着哭,到了事发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家里的大妈说了真话。
在父母的鼓励下,凤凤勇敢地站出来向警方指认杨德会的犯罪事实。很快,警方在杨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在富源检察院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2009年2月28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胁迫凤凤到杨德会的住处,杨德会在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2月28日晚上,杨丽萍介绍小雯到杨德会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德会在知道小雯可能为幼女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宿;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凤凤的户口本,凤凤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
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
而尽管小雯户口本的出生日
期为1995年9月28日,法院判决书称,根据鉴定机关做的骨龄鉴定,小雯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
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判决书还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综上,判处杨德会无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受害人凤凤22000元。
法院并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富源县检察院一主管该案的科长表示,由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太轻,他们会进一步对小雯的年龄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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