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低俗运动仍在继续,这一次,“中招”的是大名鼎鼎的猫扑大杂烩。

6月22日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网站上对2010年举报中心第三批曝光网站整治情况进行通报:“站台网” (所在地:广东省)已关闭,“猫扑网”(所在地:北京市)关闭“大杂烩”栏目进行整改。

根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此前发布的通报,这两家网站“出现大量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具体来说,提供分类信息的站台网“存在大量卖淫信息”,而猫扑大杂烩的“罪行”则是“以‘我胸我秀’比赛的名义传播低俗图片”。

“我胸我秀”是什么?据说,这是由猫扑论坛网友所发起的一项活动,要求美女们贴出自己的美胸照片,并由猫扑资深网友担任评委进行评选,以“猫扑币” 为奖品。

在“我胸我秀”之前,猫扑还举办过美腿大赛、美眸大赛等,可以说,这样的活动集中体现了猫扑网的特点:刺激、快感、张扬、“自娱娱人”。当然,你若说它低俗,我也不会反对,因为刺激荷尔蒙的分泌的确是猫扑的一大特点。

不过,问题是:猫扑网以及它的网民到底有没有低俗的权利?晒美腿、美眸都可以被忍受,为什么美胸就不可以?这样的执法有什么标准吗?

实际上,早在去年,国务院就曾公开认定了界定“网络低俗信息”的13条标准: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可以看到,在这些标准中,除1条(第10条)与暴力有关外,其他12条全部是对色情类内容的禁令。

表面看上去,如此明确的界定既有利于相关部门的执法,又避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伤及互联网的正常运转。然而,这12条标准依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其一,这12条标准没有写入任何法律法规,仅仅是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二,这12条标准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对于这一点,运动执行者并不避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刘正荣就曾公开表示:“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符合这三个方面,通常可以界定为低俗。它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范畴,但是,相关的限制,在有的法规当中有相应的表述,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规范,但又不完全是道德规范。”

其三,这12条标准表面看上去十分明确,实际上却模糊了“淫秽”、“色情”、“有伤风化”等概念,以“低俗”的名义对这些概念“一锅炖”,将互联网上的相关内容压制到了一个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空间的角落。

实际上,国际社会对互联网色情内容大体有两类赦免性的规定:一类是将“色情(pornography)”与“淫秽(obscenity)”严格区分开来,保护前者,禁止后者;第二类是将色情内容的受众区分开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的保护,而对成人则适度放开。

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色情”、“淫秽”、“低俗”之间的区别基本不存在。

我们可以将判断互联网“低俗内容”的这12条标准与中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刑法》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在第三百六十七条做出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容易看出,此条目的规定比较清晰而严格,一些在“12条标准”中被视为低俗的内容是无法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

又例如,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制定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一方面禁止“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的音像制品出版,另一方面又允许“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删减后出版。这也相当于给色情内容分出了不同的类型和等级。

相比之下,针对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控制,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得过于模糊,而国务院的行政文件所规定的12条标准又过于面面俱到,必然导致过分的压制。

我们也没有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区分开来。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但并未界定详细的标准,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另一方面,“网络反低俗”运动以来,一些举着“保护未成年人”大旗的行动最终指向的却是所有人。正如胡泳所指出的那样:政府想要“花季护航”全国人民,把自己摆在为人家长的位置上——而当监护行为被扩大,当家长身份进行了社会化扩张,成人正当的信息诉求往往也必须降至儿童的水准,这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日益童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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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法治之惑(三) | 绝版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