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司机,平时也写博客,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国家游泳队教练于芬用在了自己的博客上,虽然只是引用了部分内容,但是这位出租司机还是把于芬告到了法庭。法院判决:于芬侵权,赔偿司机1800元。这个判例看起来没有很多名人官司那么轰动,但是它终于走出了第一步,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是有法律保护的,尽管这个结果实际上晚到了十多年。而迈出这一步的是一个普普通的人,名字也普普通通,出租司机李强。

虽说网络上的创作天赋版权,但在贵国,传统著作权的保护都做不到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是一纸空文。对于需要大量内容的纸质媒体,从网络上扒点东西组合一下已经成了习惯性作法,这总组合拳对著作权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办法。第一,你没有时间去查找就竟拿一篇文字被人侵权;第二,打起官司,你又没时间和经济成本;第三,对于侵权人来说,总是抱着一幅这样的嘴脸:来搞我吧,我没有体味。种种原因,让著作权人在主张自己权利之前就放弃了。而对于网络上转载抄袭,早就司空见惯,他们常常引用孙子说过的话:“抄你转你是瞧得起你。”

但是这位叫李强的出租司机并没有让步,他挑战了一个人们视而不见的潜规则,并且打赢了官司。这是一个很好的判例,虽说过去贵国颁布了很多关于互联网的法规,除了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外,在网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做过什么。没想到,这事儿让李师傅做到了,在此表示敬佩一下,你就是贵国互联网界的博斯曼。

每个人都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该保护的时候就该保护,不然总有那么一些不劳而获的人,伸手摘桃,并且成为郭敬明式的人物,企图用时间来与人们的记忆赛跑。我记忆力虽然很差,但是郭老师抄袭这件事儿,我隔三岔五就会提一句,直到有一天他承认自己抄袭。“李强诉于芬案”特别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把空喊了十多年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落到了实处。

以我的理解,贵国已经到了确定此类判例的阶段,只是没有人站出来,正好有李强诉于芬,而且非常典型,在一个法律面前人人不见得平等的国家,恰好又是个小人物告大人物。法院顺水推舟,通过判决界定了一个底线。虽说贵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一定会具有参照价值,再有类似案件,除非是个颠倒黑白的法官,否则都会以此尺度判决。

以后,不管你是谁,当你的著作权受到侵犯,都可参照“李强诉于芬案”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当然,我不知道李师傅为了打这场官司用去了多少成本,如果有朝一日,我去乌兰察布市,一定要坐坐李师傅的车,并双倍支付出租费,以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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