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英杰 | 评论(1) | 标签:时事观点

矿难频发,为何不见领导下井?这是前阵子接连发生几起煤矿事故后,人们发出的追问。当时,“领导下井”规定新鲜出炉,公众高度关注,期望借此遏制矿难悲剧。谁曾想,话音刚落,现实无情地给了抱有幻想的人一记响亮的耳光。

而如今,闻悉国家安监总局拟出台相关措施,规定井下作业人员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可拒绝下井;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申请后可提前升井。这一规定可视作对“领导下井”措施的细化和完善,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宣告了此前相关措施已然失效。

这么说吧,或许正因“领导下井”可执行性太差,所以现在才准备给它打上“拒绝下井”的补丁。于是人们不免又要困惑了:“拒绝下井”难道就能够挽救“领导下井”正逐渐消失的脉搏?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规定的致命弱点是一样的,这些措施并不能化解其所遭遇的治理困境。

据说,“领导下井”是个好规定,在国外也有实行,效果不错。这一点暂且不论,但这一措施在国内所碰到的难题,并不在于规定本身,而在于规定以外。现在,我们不妨层层剥开这颗洋葱头,细究其底细。

先问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领导下井”?答曰,矿难频发。再问,为什么矿难频发?答曰,监督缺位。又问,为什么监督缺位?答曰,制度执行不力。从这可以看出,负有责任的管理和监督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相关制度,甚至置身事外,乃矿难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说,出台“领导下井”的规定,就是为了把这些人的切身利益和企业及其员工的安危捆绑在一起。既然领导也身在矿井,总不能再置矿工死活于不顾吧?这是出台“领导下井”规定的一个内在逻辑。

这个思路原本不错,只不过疏忽了一点:既然问题出在监督缺位、执行不力,那么再出台什么规定,还是可能陷入因果循环的悖论。“领导下井”规定出台后发生的几起矿难中,鲜见带班领导在现场,这不就已经表明,相关措施又被“缺位”了吗?反之,倘若监督有效,制度落实有力,根本用不着领导下井,同样也可以把好安全生产关,大幅降低矿难的发生。

同样道理,既然“领导下井”无济于事,赋以矿工“拒绝下井”权,难免也会遭遇一样的下场。何况,从实务操作角度,后者比前者可执行性更差,基本上难以实行。那么,以一个执行力更差的制度来弥补另一个制度的缺陷,可能吗?不妨再想想,哪个矿工敢在这种情况下说“领导不在,俺也不干了”?无论如何,说这话的人恐怕先得掂量一下自己的饭碗吧。这还不说,“拒绝下井”权是有附加条件的,比如还得“逐级汇报”。仅这四个字,便足以堵住大多数矿工的维权念头,进而让这个规定落空。

人都管不住,出台再多再好的具体措施,恐怕也是白搭。应当承认“领导下井”与“拒绝下井”的政策善意,但是也要看到,一项具有善意的制度未必就能够获得良好的效果。其中关键就在于,这一整套陈冗繁杂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说到底都是一种“内部监督”,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系的产物,因此其对官员和矿领导的约束力难免大打折扣,乃至于产生不了什么震慑力。试问,假如这些国有煤矿的领导是由矿工选出来的,或者矿工有权罢免之,这些人还敢这么漠不关心、置身事外吗?当然,这也只是“外部监督”的一个办法,具体就不展开说了。就此打住。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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