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看香港 | 评论(0) | 标签:香港, 司法独立, 律政司, 法庭

作者:冯英伦

博文来源:http://newhongkonger.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16.html

最近包致金法官的姪女Amina Mariam Bukhary醉驾摑警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討论,更有团体发起游行抗议判决不公。本文尝试分析此案影响,和有关政治行为影响司法独立的疑虑。

这次事件的主角有被告、警队、律政司和法庭。必须留意的是,这次案件的起诉方是律政司,不是警队,动用甚么条例、选择以甚么控罪起诉被告,是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权限。至於说警队要求律政司取消在警局內袭击女警的控罪,但是最终决定是否就此提出检控,也在律政司的权限內。所以,在整个案件,律政司的角色最为关键。

包致金姪女轻判 开坏案例

而到底律政司是一个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从政府的组织图看,律政司司长是政治委任的,律政司与司法机构也是两个系统。政府网站中「关於司法机构」栏目中,只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其领导的法院和司法机构政务处两支系统。而律政司下,则有律政司司长办公室、刑事检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政策科、法律草擬科、国际法律科和政务及发展科,其处理的都是「司法系统相关的政策事务」而不是「司法事务」本身。由此可见,律政司本身並非司法机构是非常清晰的。

抽丝剥茧地看,这次案件的可议之处,主要在於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选择起诉的方式和在提交证据、检控的程序中有否尽责,和有否令被告因程序而取得比较轻的刑罚;另一方面,就是法官在判词中用了「拥有良好的背景及美满的家庭,最重要是有关心她的父母」,並作为量刑的考量,这虽然符合司法標准,但却不符合公眾期望。

在上述两个方面,前者属於律政司行政范畴,市民有所不满,表达意见,甚至游行抗议,不牵涉司法独立问题。后者则牵涉到司法独立运作:法庭判案不应因公眾观感而轻言改变,公眾如真的不满,惟有待律政司通过司法途径,在法院系统里继续上诉直至终审法院,凭终审判决来改变现判决。

被告已经屡次犯事,她是否得到惩罚,当然关乎社会公义是否得到彰显。但是,更令人担心的,是此判例的恶劣效果,会如何影响到往后牵涉到富家、权贵人士和其子女犯事的案件的判决。如果他们都可以利用这判例作为参考,因此而脱罪或获得轻判,其影响则非常恶劣。

上诉恰当 独立无损

如今,律政司在申请覆核刑期但获维持原判后,已提出上诉,案件正在排期。而是否上诉属於律政司政策的范畴,市民如果认为应该上诉,以求改变判决,因而向律政司投诉,甚至游行抗议,並不影响司法独立。

我的个人意见是,为了避免影响恶劣的判例定案,律政司继续上诉做法恰当,而市民要求律政司如此做,亦不影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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