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守住新闻的伦理底线


何三畏


省城一家电视台播发了一个少年犯罪的专题新闻。某县城一位初中女生“因为心情不好”,找来几位男生,殴打,侮辱,最后是强奸了另一名女生,过程被拍成了手机视频。受害的女生初一,
13岁,施暴的男女同学,从1415岁不等。也许在业内看来,这样的报道是非常简单的,事实上电视台经常喜欢选择类似选题,已经形成操作惯性。可是,我看了却很担心!


报道基本沉浸在对故事的渲染中。主持人的串词和语气猎奇、兴奋、“吆喝”,惊诧而无同情。报道用犯罪过程的惊耸画面(特别是当事人手机拍摄的场景)反复穿插。这叫“片头片花”。这一技艺我们在一些重大事件的连续报道中曾经领略,但那里的意图,是表示“领导重视,工作有力”,用在这里的效果是什么,就可以想见了。


这样一个新闻,如果讲得比较深入一点,五到十分钟也应该完成吧。可是这个节目是
30分钟。当然,这是一个固定时段的专题栏目,选了这个题,就必须拉这么长。但我并不是说这个新闻不可以做为30分钟的“焦点”选题。如果引入人文关怀和社会分析,使节目达到这个时代的基本人文高度,30分钟可以很有分量。可是,事实上它却只是以评书的方式反复渲染少年的暴力和性犯罪。主持人在节目中一再提示观众,“更XX的内容还在后头”!


最为令人不安的是,报道全面暴露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画面仅仅对主要当事人的名字的写法做了个别改动;当事人出镜的时候,眼睛部位有一块马赛克。谁都看得出来,这完全不足以起到屏蔽作用。实际上这些孩子不能出镜。他们的声音也应该经过处理。孩子的父母也不应该出镜。父母可能不知道这个道理而没有反对出镜,他们在痛哭的时候没有想到新闻的后果可能再带来第二次伤害,但记者应该知道。


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特别在互联网时代。这类案件在法庭上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是,现在,
30分钟有渲染倾向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如果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删除,它会永远追随着这些家庭和孩子,其后果不可估量。换到许多法治严明的地方,这样的节目是会引起社会抗议,也是可以受到起诉的。著名的刘嘉玲遭绑架案,香港一家杂志的报道被认为有违新闻伦理,遭到舆论的谴责而被迫道歉。而本文所举案件涉及未成人,事态更严重。就笔者的了解,事发学校和教育机构是适当保护了当事人的有关信息的。但是,随着上述报道及其网络视频的流传,一个当年犯罪的隐私案件的情节已经完全公开化。


为什么不能渲染他人的痛苦?为什么需要用同情的、体贴的、悲悯的,至少是平静的语言,去报道不幸的事件?为什么必须保护当事人不受新闻信息的伤害?这是非常基本的常识,也没有技术难度,只有怀有真诚和善意,就不会出这样的事故。但是,现在这些常识基本上被搞忘了。实际上这里批评的,是当前类似电视专题的普遍现象。这也是笔者在反复犹豫之后,决定把以上想法写出来的原因。希望不至于使报道这个新闻的业内朋友误会。


2010-8-20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