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死刑不能减弱刑罚威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草案还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

死刑的减少与废除,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刑罚向文明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国际特赦组织公布的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2009年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

中国立法者对待死刑的态度,逐步与国际接轨。1979年的刑法,对未成年人、孕妇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适当地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程序上更加严格。此次刑法修正案同样体现了这一理念:其一是再次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如盗窃罪等13个非暴力犯罪取消了死刑;其二是在被执行主体范围上再进一步缩小,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失去应有威慑力度的刑罚,将极大损害刑罚的功能。

在一些死刑比较少适用或者废除了死刑的西方国家,刑罚的威慑力度并没有降低。比如,一些国家自由刑的最长期是28年、30年,而我国则是最高15年;一些国家对于数罪并罚采取“简单相加”,上不封顶,有些罪犯因为犯了数罪,甚至被判处几百年有期徒刑,而我国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几个、几十个罪相加起来最长不超过20年;一些国家对于减刑、假释特别严格,无期徒刑中还专门设有“终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相比之下,我国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比较随意,有些死缓犯坐了14年牢,有些无期徒刑犯坐了12年牢,就大摇大摆出狱了。

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保持死刑减少后的刑罚威慑力有所考虑,主要体现在对死缓的减刑、假释上。比如将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由原来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规定“不得再减刑”。

不过,这样的规定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比如此次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依照现有规定,最短服12年刑就可能出狱,从死刑变为12年有期徒刑,这中间的差距太大,无法体现罪当其罚。再有,减刑、假释不仅仅是在死缓犯上要严格适用,在其他方面也应当严格适用。笔者建议,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可适当考虑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比如有期徒刑可设置为最长25年,数罪并罚最长为30年;对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也应当严格条件,可以考虑设置“终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以对付一些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但不适宜判决死刑的罪犯;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保外就医不能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