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单,但决不认帐

 

    网友波斯小昭写了一篇博客《第三封情书——但你们也要买单》,文中观点用一种简单化的方式来归纳,就是“法律就是法律,必须遵守。如果你破坏了公共秩序,哪怕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也必须为此买单,接受法律制裁“。由此,小昭对维权村民堵塞公路交通表示不满,认为侵犯了别人的通行权利,应该买单;由此,认定那一年学生呆在广场不走,是后面悲剧的起因,并认为清除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当然,我敢肯定,小昭不同意那样一种方式。因为,那后果实在不象一种基于法律的作为。

    我不想指出,这样一种貌似严重尊重法律的逻辑,与掌控法律者的思维何其神似,因为这只涉及归类,并没有证明对错。我也不想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评价,因为弄不好也要搞到“买单”的程度。事实上,小昭的这篇文章已然根据外星法律被外星人取走,实现了一次轻度买单。因此,我要声明:我对小昭文章观点的归纳,是基于一次性阅读的印象,只能保证大意不错。若有曲解,其错在我。以下行文我将采取一种非辩驳式的正面陈述,小昭文章只是一种思索的诱因。

    1.每一种法律体系背后,都有一种法哲学。不同的法哲学,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观。有些法哲学所代表的价值观是违背人类良知的,是无视人的权利的,据此建构的法律法条,既不能得到尊重,也不能被自觉遵守。我们通俗地称之为“恶法”。使用暴力强迫人类屈遵恶法,是必须消除的人类基本痛苦之一种。

    基于阶级专政的法哲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在这种“暴力工具论”指导下,有相当多的法律规定,都是直接限制自由、剥夺权利的。除了披上一件阶级的外套,其精神实质与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是颇为暗合的,都是将法律当作治民的工具,有法律,但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

    我个人认同一种自然法哲学,认为世俗法律或称人间法,都是人所制定的,也体现出人自身的天然缺陷。人间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有人视为上帝的旨意,有人溯源到自然法则,有人目为远古传统,我称之为自然神意。其第一准则,是自由。感知自然神意而修正人间恶法,是人类价值提升的基本要求。恶法不是用来遵守、拜服的,而是用来修正的。

    如果有人要求证明这样一种自然神意的存在,我只能说,正如良知不能被证明,自然神意只能求诸人心。或套用一个美国“独立宣言”的用词,它是“不证自明的”。

    2.恶法要修正,但方式不是单一的。如果法律体系中预设有正常的管道,则应穷尽正常途径。如果没有正常管道,或证明正常管道是虚置的,此路不通,则合理的选择,是违反它。用尽可能多的人公然违反恶法来表达要求,在人类历史中屡见不鲜,而且常常有效。

    事实上,违反恶法要不要买单是一个伪问题,因为这由不得你。强制买单,是一切恶法的共同特征。买单是必然的,知其必然而勇于面对,是一种担当。但用不着去确认买单的合理性,当然更不应该喝彩。买单的目的是为了将来不再买单。如果将买单视为应该的,那么违反恶法就是不应该的,那么有了连坐法,我们就自认倒霉,有了禁止逛街的法规,我们就闷坐家中。那么,法律的正义性就不值得谈论,所需要的只是“守法”而已。

    3.挑战恶法,并不意味着使用暴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暴力都是自毁之道。同时要看到,人们津津乐道于甘地的“非暴力”,但实质性意义在于“不合作”,离开后者则前者无意义。将不合作公开化乃至形成群体化表达,即使采用非暴力的方式,仍然会冲击“现有秩序”,造成一种所谓的混乱现象,带来一些生活不便。但是,让现有秩序井然有序,就无以彰显其悖谬,也就无法改变。

    更重要的是,我们固然可以用抽象概念来描述“人权”,但事实上人权是由每一个人、在每一件事上的无数具体权利而构成。对每一个人具体权利的侵犯,都是对整体性人权的侵犯;每一件具体的维权行动,都是对整体性人权的维护。在这个意义上,当少数人采取维权行动并为此付出代价时,多数人对一时的生活不便保持理解和宽容,也是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买单。

    所以,遵守法律是有底限的,明显违背人类自由的天性、剥夺天赋人权的恶法,不能遵守,而要以各种方式去违反它,使之成为笑柄,从而修正它,废止它。

    我可以买单,但决不认帐。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