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闾丘露薇 | 评论(0) | 标签:媒体, 法律责任, 诉讼, 新闻自由, 法治

已见报,此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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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有了网络的关系,曝光美国政府关于阿富汗的文件的事情,应该是由美国的那些传统媒体来做的。不过也因为有了网络,一万多份的文件,可以在短时间里面公开。当年《纽约时报》公开越南战争的资料,因为版面的关系,需要分好多天。而当时的尼克松政府通过司法途径申请禁止令,使得报纸的报料差点中途戛然而止,不像网站,一瞬间,世界各地的人,只需要一部电脑,就可以得到这些资讯,对于美国来说,要制止,已经来不及了。

当然,美国政府并没有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来禁止资料的传播,因为在现在,同样是因为网络的关系,要终止传播已经是不可能的。不过更加重要的是,当年美国政府的司法部试图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理由,要求法庭发出禁止令,但是最终,在高等法院败诉。这一案件,也成为了保障新闻自由的一个标志性的案例。

其实,当年《纽约时报》的记者在拿到了那些越战资料之后,他从来都不是一个人去面对的,而是整个报社,从下至上在共同面对。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如果因为这些资料刊登而被美国政府告上法庭,这不是这个记者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报社的责任。因此,报社在处理这些资料的时候,第一时间是寻求律师的法律意见,在确定从法律的角度存在辩护的空间之后,才动手进行资料的整理,并且决定刊登。而公司的律师团队,早已做好了要上法庭的准备。因此,当司法部在法庭上提出《纽约时报》的报道当中的哪些细节描述,触及了哪些机密的时候,《纽约时报》的律师团队,总是会飞快地提出反证,证明这些细节描述,在某年某月的公开资讯当中可以找到。

媒体报道引发法律风险,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同样正常的情况是,只要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个人没有触犯法律,而只是因为刊登的报道引发了纠纷的话,承担责任的从来都应该是媒体,而不是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因此,记者是没有后顾之忧的,因为工作而产生的问题,供职的媒体是有责任来面对和解决的。针对记者的诉讼,是无法成立的。

专业的媒体,审核程序大致相同,记者在完成了一线的采访之后,还需要经过编辑这一关,编辑的责任就是要针对记者的稿件多问为什么,减少报道当中存在的漏洞以及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如果一篇稿件涉及的问题相当敏感的话,还需要额外的审核。就好像当年,看到《纽约时报》因为刊登越战资料被告上法庭,终于拿到了越战资料的《华盛顿邮报》的高层们,无法判断是否能够承受得起可能因此引发的法律风险,结果是由报社的发行人最终拍板,决定刊发。

很多人经常会问,谁来监管媒体?其实媒体本身就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运作。不过政府可以透过法律来限制媒体,也可以透过法律来保护媒体,让媒体能够更加放心大胆地进行舆论监督。比如英国的诽谤罪起源于16世纪,亨利八世为了打击政治异己而有了诽谤罪,美国参议院在七月底,通过一项法案,保护美国的记者,作家还有出版业者不受“告洋状者“的诽谤诉讼的侵扰,因为法案的支持者认为,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这些国家,以诽谤罪起诉非常容易,使得很多人跑到这些国家来告洋状,只要国会众议院通过,奥巴马签字之后就会生效。

认为媒体的报道有问题,用法律的方式,当然要比用其他的方式,比如恐吓,威胁,收买,或者是行政命令要进步的多,或者更加准确地说,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法律成为被报道的一方的借口来滥用的时候,那是更加可怕的事情,因为对于媒体还有媒体人来说,找不到其他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途径。

如果说,所谓的新闻自由都是相对的,就算是独立的商业媒体,在关键问题上,最终还是要由老板来决定,也因为这样,一个老板的抱负和眼光,可以决定一个媒体的品格。但是当纠纷出现的时候,尤其是作为官方拥有的媒体的报道,涉及的只不过是其他的商业机构的时候,法律在这个时候,却成为对方的武器,而媒体却毫无招架之力,那就是很诡异的事情了。如果说是官商勾结,但被攻击的媒体,本身不就是官的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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