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以为 | 评论(0) | 标签:时事观点

惯例宜多,突击宜少

<新快报>稿

从华景北路、环市东路到洛溪大桥,连日来频频遭遇交警罚款和查车。对于超载车辆,的确需要夜间查车和突击查车,因为超载车辆对路桥的破坏不分白天黑夜,但市政道路夜间停车有益无害,交警滥开罚单,引起车主和网友疑问:莫非交警被下达了创收任务?

在公务员序列里面,警察和交警都算是比较辛苦的一类。一线警员都是在干实事,少了他们整座城市会乱不少。警察和交警不作为固然算是失职,但是过度作为也有不良后果,上述突击执法即是如此。

法律文本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一般不会写得太复杂,而真实社会是个巨复杂系统。从法律文本和社会对法律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模糊空间。市政道路按规定不能停车,是为了防止停车阻碍交通,但是在一些并不繁忙的路段,或者不繁忙的时段,有车停一停并不妨碍交通。

白天路面紧张,夜晚停车场紧张,如果路面夜间能够用于停车,显然能够缓解停车位紧张局面。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政府不要只是盘算财政收入有无增加,应该以方便市民为最高宗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路面多一个停车位等于增加了道路利用率,市民总的福利增加了。

如果要将每条道路允许或者禁止停车的时段规定得清清楚楚,是项颇为繁琐的工作。即使有了明确规定,也会跟不上周边路况、附近楼宇、车辆数量的变化。这就需要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了。有时候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才是执法部门应该采取的立场。这个灵活性是以市民福利最大化为宗旨,违背了这一点就算过度执法。因此,勿以为有法可依,就能够罚得理直气壮。

之所以要在执法部门的收益和罚没收入之间建立隔离墙,目的也是防止执法部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盗用执法权所蕴含的灵活性,过度执法,侵犯市民权益。因此,每当交警执法频率一高,越过了维护正常交通所需要的执法力度,立刻就会遭受市民怀疑其动机:是不是政府缺钱了?是不是要发过节费了?根据以往的经验,市民的怀疑往往是有根据的。

与突击执法相反的是,给市民留下执法惯例的印象。比如某个路段,交警内部约定晚上8点——早上7点之间不来查违章停车,勿需经过立法程序,该路段就会形成夜间停车场,哪天政府想要改变,也不必启动变更程序。市民方便,政府方便,警察也方便,这就是惯例的好处。

一个健康的社会,约定俗成的惯例往往比成文法律对秩序的贡献还要大。但是,目前执法机关似乎并未有意识地形成和遵循惯例,这跟执法机关的利益取向有关。虽说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但总是会有一定比例的返还,否则执法机关没有执法积极性。一旦遵循惯例,罚没收入便会大减,所以不但不遵循惯例,往往热衷于玩猫鼠游戏,跟车主捉迷藏,设执法陷阱。只能用利益来维持执法机关的执法积极性,反映了体制的无能。

亚运会被用作突击执法的理由,则反映了另一个体制弊端——运动式行政,因为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对手头权力关注不过来,只好分时段关注,关注到某个点,便形成某个运动。但每一个运动,都会在其他领域或者其他时段形成新的执法盲点,因为执法资源是有限的。皮球拍高了总有掉下来的时候,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不能靠长官意志来维持。形成执法惯例,也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执法资源,让社会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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