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美国警察如何处理郭德刚徒弟打人事件

文章提交者:巴尼内库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郭德刚徒弟打人事件中,钢丝们总是说记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已经进入了郭德刚的门厅,这种情况如果是发生在美国,不要说揍他了,房主甚至完全有权利将他一枪爆头;而“倒郭”们则认为记者在门厅,所以郭徒无权追打(在门厅以及门厅以外)记者。

于是双方的争论一度纠结在那门厅在建筑学上是否属于郭德刚家的一部分。其实两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不准确,所以这都是大可不必要的争论,那么我来一锤定音解释这个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私闯民宅的发生始于犯罪分子事实上实施未经允许的擅入的那一刻。也就是说当犯罪分子开始试图进入房主领地的那一刻起,犯罪就已经发生了。这个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不强调犯罪分子本人是否在房主领地之中——所以说那门厅无论在建筑学上是否属于郭德刚家,对郭徒保护私有领地的暴力行为的合法性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我把一切解释得更明确一点就是:犯罪分子在门外非法破门的那一刻起,房主就有权开枪射击了,无论这时犯罪分子是否已经进入内宅。

另外我们把例子举得极端一点来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如果“倒郭”们主张记者本人在郭德刚家门外,所以郭徒无权把暴力延伸到屋外,那么持这种观点的人必须承认一点,那就是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果犯罪分子在房主门外(建筑学上非房主领地)架设机关枪向房屋内扫射——房主必须束手待毙,不许还击。这显然是荒唐的。

因为所有的一切是由这个事件开始的:记者试图在未经允许下进入郭德刚家——请不要否认该记者在事实上确实未经许可便推门进入了郭德刚家的门厅。

那么之后的一切就很清楚了——郭徒完全有权利追出住宅,使用暴力将其驱逐甚至擒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这一系列行为完全正是协助公安机关为民除害的,被我国所提倡的见义勇为行为。

警察到场后的故事就更简单了,如果是美国警察到场,那么下面的对话马上就可以将此案了结:
警察(对郭徒):你为什么打人?
郭徒(对警察):他私闯民宅。
警察(对记者):你有私闯民宅么?
记者(对警察):我没有!(请注意,这个欺骗警察的行为将使案件更加不利于记者一方)
警察(对郭徒):我们需要去您家中调出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希望您能配合并协助我们的工作。
郭徒(对警察):没问题。

于是,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等待着记者的将是一张国家公诉的法院传票(包括擅入民宅以及妨碍司法两项罪名),事情就这么简单。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