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闾丘露薇 | 评论(2) | 标签:法治, 法律, 法官, 法庭, 民意, 法治精神, 翟田田, 美国, 香港

今天已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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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坐了四个月的牢之后,中国留美学生翟田田最终回到了中国。他对记者控诉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也否认自己曾经在电话里面说过,自己要火烧学校,而这正是让他惹上官司的关键,接电话的学校接线生报警,说他这样说了,而警方则报告了国土安全局,于是他被控“恐怖威胁”。

  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好的解决方法当然是通过法律程序。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的辩护,是不是能够让法官,或者是陪审团相信自己的清白;或者是证明,警方以及控方程序上出现了错误。程序正义,正是透过司法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以及自由的关键。因为既然官司发生在美国,想要用舆论甚至政治因素,相信作用不大。

  民意是否可以影响审判?或者说,民意是否应该影响审判?我想先从香港最近的一宗案件说起。香港一直被人称道的是独立的司法,但是这宗案件的审判却在社会上引发一场讨论,甚至有人拿着标语上街,认定香港司法已死。

  这宗案件的被告被控袭警罪,因为她开车被警察拦下之后,不但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还打了警察一巴掌。本来这样的个案不会引发社会关注,但是这名女士的背景实在是太过显赫,伯父是终审法院的常任大法官,舅舅是行政会议成员,出身望族的她,这已经是第三次被控袭警罪。结果她并没有外界一些人所预期的那样需要坐牢,而是罚款八千港元,停牌一年,接受感化十二个月。

  这样的结果很多人觉得不公平,有人从当事人的家庭背景认定是自己人维护自己人,也有人觉得,这证明法律最终还是保护有钱人,因为你可以请最好的律师。但是也有不少支持法官的声音指出这样一点:法官或者陪审员判刑,当然不可能百分百客观,毫无偏颇,因为这涉及到这些人本身的价值观,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甚至性格。有的严厉,有的则相信慈悲为怀,关键还是要看判刑是否依照法理,如果为了顺应民意而抛弃了法理,那才是对司法制度的冲击,才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

  在这宗案件上,正如法官指出,控方这次引用了刑法比较轻的条例,他是根据法庭的指引来做。他强调,不应该以人的身份来考虑判刑的轻重,就好像,如果当事人来自一个贫困家庭,那是否意味着就不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他也指出,如果不满意结果,可以上诉。事实上,负责检控的律政司已经表示会上诉。不过在这次的争议当中,不少人看到了一些香港人对司法信心的动摇,而大家都明白,香港的成功正是基于法治。

  要大家遵守规则,相信法庭,说到底依靠的是信心。这样的信心来自于法官在法庭上的公正,不向权力低头,不受金钱诱惑,不怕黑势力的威吓,经过时间的累积,才慢慢地形成,同时民众是否信仰法律也很重要。因为民粹的危险在于,把法理放在一边。当然,政府同样重要,这次案件已经有不少声音批评负责检控的有关方面厚此薄彼,对权贵家人下手比较轻,带头违背法治精神。

  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地变化,法庭又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到民意。最近在香港还有一宗案件引发关注,一个拿到了女性身份证的变性人,因为出生证明上写的是男性,申请结婚遭到拒绝,她诉诸法庭,要为自己夺回婚权。如果她赢了,意味着可能要改变婚姻法对婚姻一男一女的定义。

  法庭压后裁定,这名变性人是否能够拥有婚权,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社会会否产生震荡,在于大部分人是否能够接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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