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保松 | 评论(2) | 标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羅爾斯, 政治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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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有二千年歷史,是个美丽小镇,遗留下昔日的城墙、古堡和大教堂,吸引大量游客。约克大学在约克镇郊外不远,1963年建校,是所新兴的研究型大学。大学绿草如茵,环境优美。我住的宿舍,推窗外望,总见马儿在吃草,松鼠在嬉戏。每天一大早,校园湖中的水鸭,会联群结队到宿舍窗前討食。政治哲学在政治系是强项,有六位专任老师,还有一个研究「宽容」的中心。约克这一年,我算是开始接受较为严谨的哲学训练,既要读当代政治理论,也要研究政治思想史。硕士班的课都是研討会形式,每次有人做报告,接著自由討论,完了大伙儿便去酒吧喝酒。约克的生活,简单平静,是哲学思考的好地方。

我当时在学术上最关心的,是自由主义的中立性问题。这是极具爭议性的问题,很多哲学家捲入论爭,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更是討论焦点。 以下我谈谈我的看法,因为这是我硕士论文的题目。中立性一般指在某个问题上没有立场,更不偏袒任何一方。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主要指政治原则的证成,不应诉诸任何整全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观。这些观点包括基督教和回教,亚里斯多德和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也包括康德和密尔的道德哲学。这些学说的共通点,是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和意义体系,为个人生活和社会合作提供指引和规范。

不少论者认为,中立性是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徵。最明显的证据,是在《正义论》的原初状態中,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遮去他们所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人生观和世界观。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最后得出来的正义原则,不会预设或偏好任何特定的人生观,並在不同教派中保持中立。罗尔斯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他相信人是自由人,可以凭理性能力构建、修改和追求自己的人生计划。为了体现人的自由自主,所以才有这样的独特设计。中立性的背后,有著自由主义对人的特定理解。

有人马上会质疑,这样的设计,表面中立,骨子里却预设了康德式的自主伦理观,因此並非一视同仁对待所有生活方式。例如对某些宗教徒来说,个人自主根本不重要,最重要是严格服从神的教导,並按神的旨意生活。所以,如果可以选择,他们一开始便不会进入原初状態。但这有什么问题?自由主义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底线和立场啊。罗尔斯后来说,问题可大了,因为我们活在一个多元社会,不同人有不同信仰,对於何谓美好的人生常常有合理的分歧,如果自由主义原则本身奠基於某种特定的整全性伦理观,將很难得到具有不同信仰的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合理接受,从而满足不了自由主义的正当性要求。因此,自由主义必须將自己的道德基础变得更加单薄,以期在多元社会形成交迭共识。罗尔斯称此为政治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有三个特点。一,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规范社会合作的政治法律及经济制度。二,正义原则必须將自身表述为一个自立的政治观点,独立於任何整全性的宗教和道德观,包括以康德和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三,正义原则的內容,源於隱含在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政治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共同参与的公平合作体系」此一理念。 罗尔斯认为,经过这样的改造,政治原则將做到真正的中立,从而令到公民从各自的人生观出发,基於不同理由也能接受政治自由主义,从而达到共识。

我对这个更为单薄的政治自由主义,甚有保留。我这里集中谈三点。

第一,政治自由主义並没改变罗尔斯最初提出来的正义原则,也没有改变自由人的平等政治这个根本理念,改变的是对这个理念的说明。为了避免爭议,罗尔斯不再尝试论证一个形而上学的人性观,而是假定它早已存在於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当中,並得到广泛认同,因而可以作为理论的出发点。这个假定实在过於乐观。如果民主社会真的如此多元,那么在政治领域,「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这个观念,必定同样充满爭议。退一步,即使这个观念得到广泛认同,我们也需要知道,为什么它是道德上可取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例如我们为什么应將发展人的自主的道德能力作为公民的最高序旨趣(highest-order interest)?当这个旨趣和人在非政治领域持有的信念衝突时,为什么前者有优先性?罗尔斯当然不能说,因为这是社会共识,所以是对的。他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由支持他的立场。我们很难相信,这些理由可以一直停留在政治领域,而不去到有关人性和人的根本利益的討论。

此外,我们应留意,政治自由主义並不適用於非自由民主的社会,因为它们尚未发展出罗尔斯要求的政治文化。於是出现这样的两难:最迫切需要自由主义的国家,是那些最欠缺民主文化的国家,但在这些国家,交迭共识却绝无可能,自由主义於是只能保持沉默。自由主义若要开口,难免和其他敌对的政治伦理观针锋相对,並须全面论证为什么它对人和社会的理解,是最合理和最可取的。形象一点说,在政治意识形態的竞技场中,自由主义不是站在各方之外並保持中立的裁判,而是身在场中的参赛者。不少论者以为政治自由主义较为单薄,所以较容易和不同的传统文化相容,却没有留意到,交迭共识必须以深厚的自由民主文化为前提。

第二,政治自由主义和传统自由主义的最大分別,是前者將自己局限於政治领域,后者却不如此自我设限。以密尔为例,他不仅將发展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视为「伤害原则」的道德基础,同时也作为实现个人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对密尔来说,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无论在公在私,均应服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培养自由心智,宽容异见,活出自我。政治自由主义却认为,正义原则的证成和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属於两个彼此不相属的范畴,人们可以一方面在政治领域接受「自由平等的政治人」这个公民身分,同时在其他领域接受非自由主义的宗教和伦理观,並拥有其他身分。既然有不同身分,难免有衝突的可能。当衝突出现时,人们为何应该无条件地给予正义原则优先性?对罗尔斯来说,政治人的身分不是眾多身分之一,而是在所有身分中佔有最高的位置。正当优先於「好」,是他的理论的內在要求。 要保证这点,政治身分便不能和人们的人生观恆常处於对立和分裂状態,因为后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並构成人们行动的理由。因此,要证成政治价值的优先性,实有必要將政治人的观念置放在一个更宽广的伦理背景中,从而使得生命不同部份具有某种统一性。很可惜,政治自由主义走的不是这样一条整合之路。

第三,政治自由主义面对多元世界的方法,是从罗尔斯所称的公民社会的「背景文化」中撤退出来,不再就「如何活出美好人生」这类问题为公民提供指引。背景文化指的是人们在非政治领域形成的社会文化,包括人与人在家庭、教会、学校和其他团体中的交往,也包括为人们提供生命意义和行为指导的宗教、哲学和伦理观。罗尔斯认为,为了寻求共识,政治自由主义不应介入任何背景文化的爭论,也不应对人们的生活选择下价值判断,甚至要和自由主义传统本身保持距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人生哲学,只是眾多生活方式的其中一种,並不享有任何特权。

这样的文化中立,目的自然是希望包容更多非自由主义的教义和学说,並容许它们自由发展。罗尔斯没有考虑到的是,如果这些教义在社会中影响愈来愈大,並控制公共討论的话语权时,有可能会反噬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在某些社会议题上主张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绝非危言耸听。原教旨主义、种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罗尔斯或会回应说,只要这些教义继续尊重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便不成问题。麻烦却在於,如果相信这些教义的人在他们的生活中,早已不认同自由主义是个值得追求的理想,他们便没有理由要尊重政治原则的优先性。他们的服从,可能只是权宜之计。但我们也发觉,在民主社会,不少宗教团体乐意接受自由主义的规范。为什么呢?那是因为这些团体早已完成「自由主义化」的过程,將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內化成信仰的一部份。这些理念包括道德平等、个人自主、基本权利和宽容等。经过这样的转化,他们不再觉得尊重他人的信仰自由,是不得已的政治和道德妥协,而视之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同样道理,他们也可能接受幸福人生的必要条件,是个体必须有自由选择和认同自己的人生计划。但对政治自由主义来说,这样的內化工作是不应该由国家来做的。

我认为,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社会,必须培养出相信自由主义的公民。自由主义不应只是一种制度安排,同时也应是一种生活方式。只有这样,公民才会有充足理由接受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才会真心支持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革,也才能令一个健康稳定的民主社会成为可能。基於此,我不认为用中立性原则来定义自由主义是妥当做法。自由主义有一套完整的政治道德观,坚持自由平等,重视社会正义,主张培养公民德性,並希望每个公民成为自由人。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在不同价值观之间保持中立。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自由主义主张包容不同的生活方式,理由是尊重个人自主,而非担心缺乏共识,又或相信价值虚无主义。相较罗尔斯將自由主义愈变愈单薄,我倒认为应提倡一种「厚实」的自由主义,尽可能將自由主义理解为一套具普遍性和整体性的政治伦理观,不仅適用於政治领域,同时也適用於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乃至个人生活等领域。这样的自由主义,一方面可以在制度上有效回应现代社会的挑战,另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人在生活中成为自由主义者。

注:由於版面关係,所有文中注脚均在此略去,请读者见谅。原文注脚可参考原书。

节录自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北京: 三联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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