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姪女(其實應該是「姪」還是「侄」?只見台灣的國語辭典說「侄」同「姪」,真不知如何分)「襲警」事件,連日都是話題。昨日(周五)裁判官維持原判的決定一出,公司不少人都一臉驚訝--這當然包括我自己。今日(周六)讀報,斗大的標題說,當事人「嘲(諷)」眾多在法院外守候的記者是「動物」,恐怕又是火上加油,令普羅大眾對當事人的不滿、怨恨升級,非要見到她入獄不可。

有政黨組織周日遊行,有報道說「全城高呼上訴」。固然,裁判官阮偉明的決定,明顯不符合眾人的期望,但是正如今日《信報》的社評所說,今次事件揭示的,是檢控方面的疏失,如果檢控一方是要將被告打入大牢不可的話,為何不如判罰更嚴重的罪名來起訴?不過整宗事件,實在是一樁「不巧」的總和: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到被告已經有兩次「前科」的紀錄(如果換作是行「三振出局」制度的地方,恐怕被告已經永不超生)、被告又是法官的親戚、社會近日又彌漫仇富的氣氛,加在一起,就令這次風波一發不可收拾...

但是在現時民意洶湧的情況下,將被告判處更重的懲罰,在我看來,卻是弊多於利。現時所謂「震怒」、「嘩然」這回事,情感的不滿高於一切,但是法庭判案,實不應、亦不可以依賴「情感」或是一己之喜惡去左右決定。如果裁判官改變判決,將被告判囚,當然會換來社會、傳媒的掌聲,但是轉過頭來說,又是不是民意影響判刑?即使是聲言沒有,這個陰影仍然揮之不去!民意的形成,某程度上是傳媒和受眾互相強化的結果,但這種「民情」是一時的,缺乏(相比之下)令人難以信服的理據--尤其是當此被摻入不少社會問題元素之後。在維持原判,與改判(後果是惹來民意影響法治的「瓜田李下」之嫌)之間,換作是我,我還是會選擇前者。

如前述,目前各界對案中被告判刑的不滿,都摻雜了不少社會問題元素,雖說我們會強烈質疑,為何裁判官會對一個已經有兩次前科的被告格外開恩,以及他作如此決定的理據,但是從另一角度看,作出這次判決的法官,過去判案時都傾向從輕發落,但是他那些判決,都是大眾喜聞樂見的。我們不滿這次裁判,實應從法理方面入手作出解釋--例如多次重犯是否予以重判、應否釐清襲警罪的判刑指引、檢控部門的辦事程序是否要改善等等,而非高叫那些「法律面前,窮人含X」的口號。

這正是這宗風波,已經開始「失焦」的原因。香港近年不少具爭議的事件,每每發展到最後,都會走入失焦的怪圈。幾年前的豔照門事件,我們只顧討論當事人道歎是否真誠,而非關注全城民眾不理「道德」,男女老少都爭相傳閱、討論照片的荒謬;早前導遊阿珍「怒罵」內地遊客,到了她本人出來道歉以後,就好像沒有人再關心,為何造成這宗事件的制度--零團費的問題。

現時律政司已經就裁判官的決定上訴。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不過我們更應關注的,是日後「襲警」罪的刑罰該如何訂。現時警方動輒以襲警罪,來對付遊行示威中與警方衝突的示威者,如果他日上級法院將今次事件的被告,處於比較嚴厲的懲罰(以目前形勢推論,很有機會實現),這個案例會不會成為警方,用來對付「衝突常客」的武器?現時社會出了甚麼問題,大眾都有要當局加強監管、執法的傾向,但是需要留意的,是這些的訴求背後,卻可能釀成成公民自由遭侵蝕的「特洛依木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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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案的另類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