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又是“真凶”“帮忙”平反冤案?

 

 

9月6日,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个月的河南周口市鹿邑县村民张振风回到家中。他2007年6月3日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个月前,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该起强奸、抢劫案的真凶。(9月9日《中国青年报》)

4个月前,河南商丘柘城县人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时隔4个月,邻县的张振风在柘城县被无罪释放。赵作海和张振风们都是被柘城县相关部门“冤枉”的。

赵作海案,司法机关对证据的矛盾之处视而不见,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硬是将赵作海送进大牢11年。张振风案,公安机关将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他们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竟被办案人员隐匿,愣把他关起来3年多。好在两起冤案都出现了戏剧性的结局,真正的元凶都在落网后主动供出了犯罪事实,让他们的冤屈得以昭雪。这种戏剧性的结局能被赵作海和张振风等人遇到,不能不说是他们的幸运。但这种幸运并不是纠错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那么,这种幸运让人总感觉到不寒而栗。

商丘柘城县为何连续发生类似冤案?这是不是最后一起?颇令人担忧。而放眼全国,这类案件也不时冒出,佘祥林、聂树斌、广西河池东兰县青年王子发等等。这些人中,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命丧黄泉;有人“幸运地”被判了死缓或有期徒刑,保住了性命,但同样遭遇牢狱之灾;有些冤案至今还没有得到纠正,即使真凶落网,也没有被平反昭雪,如聂树斌案。这些案件都是因为真凶落网而被发现是冤案的,如果真凶不落网,这些人岂不要将牢底坐穿?其他地方还有没有类似冤案?该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冤案的一再发生?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