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是侵犯公民自由的借口

2010年09月09日
16:02
财经网  张千帆/文
 

 继2008年辽宁西丰县“最牛县委书记”下令进京抓记者之后,陕西渭南公安近日又上演了进京抓作家的“牛戏”。今年8月19日,几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带走了报告文学《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

所谓“非法经营”,是指谢朝平与《火花》杂志社达成协议,以增刊方式印了一万册《大迁徙》,而增刊没有事先上报审批。此前,渭南市文化稽查队已经以“杂志属非法出版物”为由,没收了几千册《大迁徙》;库区各县市政府还派出公安、乡镇干部和文化稽查队员,从移民家里搜走《大迁徙》增刊,并扣压了4600册运回的“非法出版物”。

要说谢朝平“非法经营”,显然是无稽之谈,因为“经营”的目的必然是赢利,而谢朝平只是出于一个记者和作家的正义感,应渭南当地移民的请求写了反映他们境遇的《大迁徙》,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收了任何人的钱款。事实上,为了争取作品的出版,谢朝平自己掏了五万元印刷费。即便因为程序瑕疵而构成“非法经营”,违规主体也是杂志社而非作者,因为申报审批是杂志社的义务,作者本人是无法履行这一义务的。在缺乏任何赢利目的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显然不成立,渭南警方对谢朝平的拘留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任意侵犯。

渭南警方不仅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而且也侵犯了他和众多移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渭南之所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非法经营”的指控之外,是对《大迁徙》的封杀。后者客观记录了三门峡库区几十万移民的历史,揭露了当地官员挪用移民安置款、占用移民土地、造成大量移民上访等问题。既然关涉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官员个人的“乌纱帽”,谢朝平遭拘捕、《大迁徙》遭没收因而由此发生。但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享有的言论与出版自由。

事实上,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发生在渭南的所有这一切,进而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和谐稳定。如果公民失去了抗议政府违法的言论自由,如果任何揭露地方官员腐败的报道或出版物都将受到封杀、相关记者或作家都将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迫害,这些错误却得不到纠正,那么地方政府官员则将更加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并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不公,冤假错案、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将伴随着贪污腐败遍布全国各地,“上访”大军源源不断,群体性冲突此起彼伏。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功能正在于及时揭露地方问题,以利中央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治,进而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增强体制合法性。

由此可见,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实质远比具体的出版程序重要。按目前规定,《火花》杂志社出版增刊或许确实存在未报上级审批的程序瑕疵,但是这点程序瑕疵并不能被用来否定出版《大迁徙》本身的合法性,更不能为无理拘押谢朝平的违法行为提供正当性。事实上,宪法言论自由意味着出版应被假定合法,压制出版才是不合法的,除非能够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出版物确实包含违法内容。

渭南方面利用出版程序瑕疵达到压制言论的真实目的,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纵容这种表面合法、实质违宪的伎俩,后果将不堪设想;一旦任何地方政府都可以动用公权力在全国各地抓人,则不仅作者的基本人身自由遭受侵犯,言论和出版自由失去保障,而政府亦将和全国人民一起,被屏蔽于集体无意识的危险状态之中。

张千帆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zjgc/20100909/2604961.shtml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