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否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
 

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当地警方表示,给“发
廊女”家属写信,告知其亲人的工作环境,既有助于扫黄,又能发动家属来挽救这些女子。两个月来,已发出60多封这样的信。(《东方早报》9月
6日)
  
  他们给“发廊女”家属写的信相当委婉和客气,比如措辞上不使用“小姐”,信的抬头用“某某某家属”,称工作场所“非正规”,呼吁的说
法是“请您……教育和提醒她们”,但是,千小心万谨慎中,还是忘记或者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除非对方愿意,否则公权力不能介入私人领域。
而采取这一举措时,恰恰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民警张倩称,“一般不会(征求意见)的,否则就没法发(信件)了”。
  
  先不说一些在非正规休闲店从业的人员并没有参与卖淫活动,警方贸然向对方家里发信,很容易导致对方家人误解,会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就算对方真是卖淫女,是否就可以向对方家人发信呢?还是不可以。今年7月,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
做法。将卖淫女游街不行,游“家”也不行;示众不行,示“家”也不行;明示不行,暗示也不行。
  
  道理很简单,将一封这样的信寄给“发廊女”的父母、公婆、丈夫之后,没有卖淫的“发廊女”恐怕百口莫辩,曾经卖淫的只怕会选择破罐子
破摔,起码“从良”的道路会艰难坎坷许多。更重要的是,公权力只能做法律有所授权的事情。非正规休闲场所确实藏污纳垢,卖淫更是违法行为
,可是,在没有证据之前,警方不能搞有罪推定;在有了证据之后,警方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未经同意就给“发廊女”家属写信
,入侵了她们的私人领域,不管初衷多好,目的多高尚,都会让人害怕开出恶之花、结下恶之果。比如,若有“发廊女”为此看不开自杀,警方该
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得起吗?
  
  2005年9月,兰州市,卖淫女涓涓被杀害,由此引发震撼全国的“相思日记事件”——警方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了她的6本日记本,非常细致地描
述了她对丈夫的思念以及对将来的憧憬,她渴望经过两人努力打拼,能拥有漂亮的房子、可爱的小孩……试想,假如涓涓没有被杀害,而警方将一
封告知信寄给她丈夫,也许会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警方确实应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对待一个具体的人时,该为其未来搬走绊脚石,而不是
用可能堵死人家今后之路的做法,给自己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出答卷。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