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在美国,“低俗”主要是指一种与言语表达有关的公共行为,这里的两个关键词是“言语”和“公共”,这和在国内用“低俗”来囊括暴力、色情、吸毒、赌博不同。首先,暴力和吸毒是违法的,色情和赌博只有在合法的地方,才不算违法(如“红灯区”和“赌场”),否则也是违法的。这四项不轨行为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反社会性质的行为,就像抢劫、偷窃、强奸这类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一样,禁止这些无须再借助“反低俗”的理由。其次,在美国,人们所说的“低俗”(vulgarism),主要是指“粗话”(profanity),当粗话对别人造成伤害的时候,便成为一种有害的公共行为。

  
任何公共行为的基本伦理准则是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禁止和道德谴责都是以这个为理由的。学校教学生不要粗俗,是和教他们不要使用对他人有歧视、伤害的“仇恨言语”一起进行的,是公共伦理教育的一部分,至于政府和社会中对“低俗言语”(性语言、恶言秽语)的限制,同样也是以“不伤害”(
尤其以不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而不是“不低俗”为理由的。“低俗”本身并不是反低俗的正当理由。

  
在英语中,“低俗”这个字来自拉丁字“vulgus”,原意是“下贱之人”或“贱民”。在阶级等级分明的社会里,“低俗”是“高雅”、“斯文”的反面,这样的社会往往把“低俗”、“粗鄙”当成是下等阶层的自然习惯、秉性和品质,不仅与上等阶级的“文化”、“教养”、“文明”格格不入,而且还会对后者造成“毒害”和“威胁”。

   
在平等、自由观念很强的美国,这种“低俗”观很少被人认同,至少很少有人会公开认同。公开说别人“低俗”、“粗俗”,摆出一副自命不凡、自命清高的样子,这本身就是一种“低俗”的待人处世方式。这种人不但不能令人信服,反而招人讨厌,显出是心胸狭窄,装腔作势,甚至是势利白眼的伪善之徒。

   
在不少欧洲人眼里,美国人都很低俗,或者至少也是粗俗。美国人穿着休闲,行为随便,即使在纽约、旧金山这样的大都市也不例外。我有一位欧洲的朋友就对我说过,美国人都穿得像大猩猩。在美国,人们彼此不太在乎这种“粗俗”。谁爱怎么穿着,爱听什么音乐,爱怎么消遣娱乐、打发时光,只要不妨碍,不伤害到别人,那是他自己的事,轮不到别人来说三道四。一般人也不会那么无聊,去颐指气使地指责别人,惹人反感,自讨没趣。在一个注重个性、文化多元、倡导宽容的社会里,不去干涉别人的品味、兴趣,不去妄议别人是不是低俗,那才是有文明教养、懂现代礼仪的公共行为。    

在美国,除了不守秩序乱挤插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大庭广众下大声喧哗、大声打喷嚏、剔牙齿、擤鼻涕这类“低俗行为”(因为会影响和冒犯别人),最被公共社会所诟病、批评的低俗行为就是“污言秽语”。这是就在公共场合和公共言论中的“污言秽语”而言的,私人场合另当别论,因为污言秽语是不是真的“低俗”,还需要根据说话的不同语境和场合细加辨查。

美国的“污言秽语”或“詈词秽语”,指的是那些用来骂人、表示仇恨、故意冒犯或伤害别人的言语,关键不在于“俗”或“粗”,而在于“冒犯”和“敌意”。“污言秽语”最初是指对神不敬,使用不圣洁、有亵渎的话语。例如,以神的名义来赌咒发誓,咒骂别人(“God
damn it.
”和“Go to hell.”),后来是指特别与人的排泄、性器官、性行为等有关的“脏话”。虽然在不同的文化中,骂人的“詈词秽语”包含的字词不同,但基本上都有这类“脏话”,也都被视为“低俗”、“不雅”或“不斯文”。但是,有的字“脏”,并不仅仅是生理的联想,而主要是因为这些字是用来谩骂侮辱的,而且是一种特别有伤害力的语言暴力。

 
 
规定什么是“污言秽语”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因为即使是同一句粗话,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了并不必然具有伤害作用。有一次,学生在我的写作课上使用电脑,一个学生的电脑出了问题,急了,不自觉地嘴里就冒出“F”字(“fuck”)来。我盯了他一眼,他回过神来,赶紧说了一句“Sorry”。语言学家认为,污言秽语是人类疏通恶劣情绪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管道,虽然谈不上是人的天性,但确是生理成熟之人的“语言排泄物”。用“污言秽语”来对思想禁锢进行反抗,也是常见的文学手法,美国作家·凯西(Ken
Kesey
的《飞越疯人院》就是一个例子。

   
在美国,“正式”规定为是“低俗秽语”的是7个字:shit, piss, fuck,
cunt, cocksucker, motherfucker, tits.
为了不冒犯读者,我这里就不一一翻译了。这7个字不是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的,而是特别为电视和无线电广播这样的公共传媒所做的“不低俗”规定。推而广之,也可以说是为一般其他公共传媒所做的规定。这个“不低俗”规定的历史其实并不太久远。1973年,滑稽表演家卡林(George Carlin)录制了他的独白表演《脏字》(Filthy
Words
),后来由太平洋(Pacifica)广播电台播出,同年1030日,一位美国公民不满这一广播给他未成年的儿子听到了,因而向联邦传媒委员会(FCC)提出对卡林的投诉。传媒委员会并没有立即采取制裁行动,只是要求广播电台作出回应,并警告说,如果继续有类似投诉,将要用国会赋予的权力对太平洋电台实行制裁。

    
太平洋电台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为理由,表示不服,官司打到上诉法庭,太平洋电台胜诉。FCC不服,再上诉,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获得胜诉。最高法院裁决,FCC行使的是正当职权。这便是著名的1975年“FCC诉太平洋基金会”案。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奠定了美国广播电台必须反低俗的规定。FCC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哪些字在哪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尤其是听众中可能包含儿童的某些时段。这便是反“低俗7字”的由来。

   
“低俗7字”让我们看到了美国反低俗的一些特点。第一,反低俗是社会的要求,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自行规定。美国公民社会启动改善或改革要求,并由国家权力机构来回应,在互动中逐渐形成制度,这在美国已经有了模式和传统。第二,反低俗是在法治程序中形成的,介入的国家权力机构是法院,不是政府。最后形成规定的权威性也是来自法律。在美国,法律是独立于政府的,法律运作并不由政府主导。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形成具体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第三,由负责的主管机构(联邦传媒委员会)所作出的规定是非常具体的。它明确规定哪些字,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由谁使用。只有明确的规定才有可操作性。规定的运用范围更是非常明确,是有限度的。这样可以防止其他禁令搭“反低俗”的便车,更不让政府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随意自我扩张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美国,针对“脏话”的反低俗,要过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许多年前,蒂珀·戈尔(Tipper Gore, 前美国副总统戈尔的夫人)
曾经提议,音乐出版公司必须对有显露性内容的音乐作品加以标识,引起了关于自由言论的争论。摇滚音乐家赞巴(Frank
Zappa
)指责蒂珀·戈尔,说她对音乐有进行审查的阴谋。对此,政论家威尔斯(Garry
Wills
)反驳道,极端的自由言论并不是民主公民社会的道德话语。

 
在美国,自由言论辩论的正反两方依据的都是宪法,这些宪政法治的根本依据。正反两方都援引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一方是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的。双方对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解释。一种是“直接引用”,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另一种是“全面理解”,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也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

  后一种看法更代表美国人的共识。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去进行书报审查或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政府只有超越党派意识形态,主持社会正义,才能令人信服地发挥它的价值督导作用。

 
政府不能对社会言论下禁令,不仅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思想、言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的。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法律。于是便会形成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

 
在美国,政府对言论的督导分为两种情况,都是很具体的反低俗。第一种是针对仇恨语言,仇恨语言指的是对他人有伤害、侮辱、歧视作用的话语。深受其害的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如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同性恋者、妇女。“脏字”中特别包含对妇女和同性恋者的歧视。包括“脏字”在内的仇恨语言,违反了美国公认的社会正义、平等、公民权利和尊严等基本价值原则,危害了民主秩序,因此成为政府督导的重点。

 
政府的第二种督导针对的是色情 色情在英语中是pornography, 是两个词根的结合:porne
(
暴露)graphein
(书写、图像、生动)。说到底,色情牵涉到的是,而性是没有办法禁绝的。政府管的是公共场所的性暴露色情,强调的是色情对少年人的危害。例如,美国的电影都有明确的等级区分,PG13 PG
R
级的电影是不允许在小学或中学放映的,违反规定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脏字”也因为其语言的性暴露,不得在学校使用。

 
美国政府限制“低俗场所”主要是针对色情场所的。这种限制和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少年人的道义目的出发的,如限制红灯区,不得在学校附近开设色情电影院和出售色情杂志。这种限制不只是来自政府,更是来自社会本身。公民们对自己居住区附近开什么店,有什么服务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不可能让那些色情有关的商店或娱乐场所开得到处都是。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政府没有权力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以禁止某些思想的传播为目的,随意控制言论、出版和新闻。但政府仍然有对言论的督导责任和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主导社会正义。在一个公共道德意识起作用的国家里,政府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趣味和习惯,而是个人言论和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政府的督导作用必须以此为原则,为保护社会弱者群体而督导仇恨语言,为了保护儿童而督导色情,为保护媒体公众不接近污秽语言的权利而督导公共媒体,道理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