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察进京抓作家追踪 
《大迁徙》写的是什么  谢朝平原单位领导接受采访介绍经过

《大迁徙》曝光渭南贪污挪用移民款!

4年前谢朝平曝光稿件被公关 
杂志社领导被恐吓  律师质疑办案违法 
当地警方说法

   
8月19日,作家谢朝平被陕西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从陕西渭南警方获悉,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被渭南警方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现已经被刑事拘留。

   
就在昨天,这一消息被媒体披露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本报记者先是找到了引爆这一事件的那篇题为《大迁徙》的报告文学,继而展转联系上了这一事件的几位重要知情者,通过逐一采访,逐渐还原了事件的本来面目。

《大迁徙》写的到底是什么?

   
“谢朝平被抓就是因为写了这篇叫《大迁徙》的报告文学,并且自费出版。如果他不写这本书,可能就不会有这场牢狱之灾了!”这是为谢朝平出版报告文学《大迁徙》作序的龙平川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龙平川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方圆法制》杂志社编辑部主任,也是谢朝平的直接领导。

   
《大迁徙》是作家谢朝平历时三年的采访成果,并且于2010年6月才付梓印刷的。在这篇十多万字的报告文学中到底写下了什么样的故事,才使得作者本人身陷囹圄呢?

   
记者利用了一天的时间匆忙看完了这篇报告文学,发现该报告文学是从1956年苏联专家不赞成修建三门峡水库作为开始时间,讲述了第一代移民是如何积极主动配合库区移民;第二代移民艰苦的生活经历;以及第三代、第四代移民在生产生活声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该报告文学中,作者利用了比较大的篇幅披露了新一代库区移民的一些安置费用、移民费用被挪用甚至贪污的问题。其中重点讲述了一笔五千多万元的移民资金被贪污挪用后只剩下五十多万的蹊跷事件,而该事件所涉及的多名当地政府官员现在还都依旧在任。

   
在报告文学中,作者还讲述了他曾经于2006年把陕西渭南地区贪污、挪用移民专项资金的情况写成了新闻稿件,准备在当时他所工作的《方圆法制》杂志上发表,但是却被当地宣传部门的领导公关撤稿的过程。

4年前谢朝平曝光稿件被公关

   
记者在采访龙平川时,他已经离开了《方圆法制》杂志社,现在是《检察日报》的一名普通记者。作为谢朝平的老领导,在谈到谢朝平本人以及《大迁徙》这篇报告文学的由来时,龙平川还是记忆犹新的。

   
“老谢(谢朝平)原本是一名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检察院的时候就是我们的通讯员,特别能写,后来就办理的提前退休,到我们杂志社来当记者了。”龙平川告诉记者,他眼中的谢朝平是一个很老实的人,不抽烟、不喝酒,工作特别认真,而且特别能吃苦:“基于老谢突出的表现,我们杂志社还给他办理了新闻出版署发放的正式记者证。”

   
在谈到《大迁徙》的由来时,龙平川介绍说,那是在2006年的时候,陕西省渭南市移民局的一名李姓干部举报当地贪污挪用移民款的问题。当时是谢朝平去采访的,回来后写了两篇稿子,披露当地的移民款项被贪污挪用的真相。

   
“当时渭南市委宣传部的一个副部长和一个移民局的局长来到北京,先是在我们这边做了很多工作,说稿子失实。但是当我真让他们指出哪里失实的时候,他们又指不出来。随后他们就找到了我的上级机构,把稿子压了下来。不过谢朝平却对当地移民所提出来的想写一本移民史的想法来了兴趣,于是历时了3年多的时间自费去当地采访,最终写成了这本《大迁徙》。”龙平川说:“我现在都后悔当年压下了那两篇稿子,那两篇稿子里所披露的渭南地区贪污挪用移民款的问题就是报告文学《大迁徙》里所讲述的事情,这些事情后来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在当地引起了不小地震动。”

出版单位坚称不违法犯罪

   
昨天晚上,记者展转联系到了为谢朝平出版《大迁徙》的《火花》杂志社北京编辑部执行社长魏丕植。

   
《火花》杂志社是一家在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注册的纯文学类期刊杂志,分为上、下半月出版。因为有大量作者是在北京,所以该杂志社在经过严格的备案手续后,在北京设立了北京编辑部,由魏丕植担任执行社长。

   
“《大迁徙》这篇报告文学是我们北京编辑部以增刊的形式出版的,这个是事实,我们和谢朝平签有合同,只要他不在这本增刊中拉广告,就完全可以出版。”魏丕植在接受采访时态度颇为激烈:“得承认我们有一个瑕疵,那就是我们并没有把稿子送到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去审读。因为我们编辑部作为一级单位本身就有审读权,所以我并没有送审。不过我想说的是,就算我们没有按照审读的规定向上级出版单位送审,也只是一个出版流程上的违规,这种违规连违法都算不上,更不犯罪!”

   
魏丕植进一步解释说,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的规定,出版的稿件是需要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读的,但即便不审读,也只是上级出版单位对于杂志社进行一个程序上的批评或是警告,根本就不违法,犯罪更谈不上了。

   
“即便违法了、犯罪了,也应该是由出版的杂志社来承担责任,抓作者干什么嘛!”魏丕植愤怒地质问。

遭到警方人员恐吓

   
魏丕植还告诉记者,从2010年6、7月份开始,他们杂志社就不断受到来自陕西省渭南市警方的干扰。

   
“他们的一个分局的治安大队的大队长亲自带领着几个小分队,对我们北京编辑部、山西的杂志社总部以及上级主管机构多次骚扰,甚至还威胁恐吓我和我的直接领导。”魏丕植说:“今年8月2日,渭南警方的两名警察来到我们北京编辑部,就在我的会议室里,一名年轻警察高声地和我叫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我都有权管,别看你是个领导,我一样可以抓你。”

   
魏丕植告诉记者,根据北京编辑部的职权,他们有权出版增刊,至于送审的问题只是稿件编辑流程的问题,对于增刊的合法性不受到任何的影响。

   
“事件发生了,我们北京编辑部也被停了。我正好不打算干了,抓作者是对文学领域的一种挑战,这种挑战已经从对新闻行业的挑战转移到了对文学领域的挑战,我们实在是心寒。”魏丕植说。

律师质疑办案违法

   
记者昨天还采访了谢朝平的律师周泽,作为谢朝平妻子委托的律师,他于8月31日在陕西渭南的看守所里会见了已经被羁押了12天的谢朝平。

  
“我就特别奇怪,他们是怎么办的案?”周泽在接受采访时首先对渭南警方的办案程序提出了质疑:“警方在抓捕谢朝平时给出的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从管辖上来讲,非法经营属于经济犯罪,应该由当地警方的经侦部门来办理。但是当我到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时,却被告知该案件不是由经侦部门办的。于是我就想,既然是刑事案件,就该由刑警队办了吧,结果刑警队也说案子他们根本就没参与。最后还是该分局一位分管副局长出面接待的我,告诉我案件由治安大队在办理。我就奇怪了,这就好比是由牙科的大夫去治疗一个胃病患者一样,根本就不合理呀。”

   
周泽还指出,他在会见谢朝平的时候,当地警方居然违反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律师法》,强行派人在现场监听他和谢朝平的每一句话。

没有经营行为的“非法经营罪”

   
在谈到谢朝平所涉嫌的“非法经营罪”时,周泽更是感觉到奇怪:“他这个非法经营罪的嫌疑人,连起码的经营行为都没有,是怎么犯的非法经营罪呢?”

   
周泽从被羁押的谢朝平那里了解到了关于《大迁徙》作品出版的整个经过:谢朝平在全部采访完后,陕西的移民们曾经想了几个办法,来解决该书的出版经费问题。第一个办法是移民集资,但是考虑到会给有关部门留下口实,所以这一办法被否决;接下来想的办法是找移民中的大款来出资印刷,结果还是被谢否决;随后移民代表就想多找几个移民中的有钱人,一起出资印刷,可是这一想法也搁浅。最后,谢朝平是自己出钱印刷了《大迁徙》。书印刷好后,谢朝平准备赠送给当陕西渭南的移民,结果当书刚刚被送到渭南的当天,就被当地有关部门全部查扣。

   
“说谢朝平非法经营,起码他应该有一个经营的行为啊。他甚至连印刷的费用都是自己掏的,根本没用这本书赚一分钱,怎么就非法经营了呢?”周泽说,“书是由有正式刊号的《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的,并不是非法出版物。即使他把书卖给移民,那也不是非法经营问题!作为一个作者,写了书,将书稿交给出版机构出版,出版机构认为符合发表、出版要求,予以出版,作者将书送给他人或卖给他人,都是正当的,属于出版自由的范畴!”

渭南警方追踪:

   
今天上午,记者首先打通了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冯林科长的电话。根据程序,对于谢朝平刑事拘留的审批就是由法制科进行并最终决定的。

   
出乎记者预料的是,冯林科长断然否认了对于谢朝平刑事拘留的决定是由法制科做出的。并且还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

   
随后,记者一直试图联系该分局政治部张姓主任,因为就在昨天下午,张姓主任已经代表临渭分局向渭南市委专门汇报过该案件。但遗憾的是,直到记者发稿时,张姓主任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而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此后又联系了渭南市公安局宣传处,该处一名自称是负责该事件的女性工作人员先是详细记录了记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随后表示在昨天下午临渭分局确实汇报了该案件,市局领导也对该案件相当重视。“临渭分局可能会有一个新闻发布会,但是具体情况都是临渭分局在弄,我们也不是很清楚。”该女性工作人员说。

陕西省厅:省厅领导高度重视

   
今天上午,记者还电话采访了陕西省公安厅,该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省厅领导已经获悉了该案件,并且对该案件高度关注。

   
“这个案件当地警方并没有向我们汇报过,我们也是昨天早上从网络上才看到关于这个案件的新闻的。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这个案件,不过由于公安工作是属于属地管辖的,所以该案件目前只能依靠渭南的党委政府和警方调查。”刘姓工作人员同时还说:“他们(渭南警方)到北京去了7个人,并且还把人抓了回来,我认为他们一定是有依据的。绝对不会像网上说得那样。”

法规链接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采写者为《法制晚报》记者王洪禹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