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地强拆事件不断,围绕强拆引发的警民冲突等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了百姓和政府的严重对立。究其原因,并非百姓刁难政府,相反却是政府滥用公权力对手无寸铁的百姓施以高压。中央政府在竭尽全力为惠民为构建和谐社会而殚精竭虑苦苦奋斗,然而却是一厢情愿。众所周知,中央制订出再好再惠民的政策决策,国家不断完善的法令法规,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手里往往却成了“删减版”甚至干脆变成废纸一张,起不了任何作用。在各地频现的暴力拆迁不仅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毫无执政为民的人民公仆之心,更反映出他们身为公职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猖狂之举。

 

从媒体上各种各样关于强拆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强拆事件中的受害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并不强,法律知识也并不普及,因此往往在阻止强拆的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有何法理依据,而很多地方政府所谓的“依法拆除”其实实属“违法”。例如今年4月底发生在福建省江阴镇何厝村庄西林村的一起强拆事件,该村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于09年下半年在自家自留地上建起新房,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基层管理疏漏,当时并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房子建好后全家人便搬进了新房,而迁入新房半年后的一天,镇政府突然带领人员前来将该村民人强行拖出房屋,并将屋内床等量家具搬出后便不由分说用挖掘机将村民的新房“依法拆除”了。即便村民翻盖建筑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属于违章建筑,镇政府前来拆除违建也没有问题,但在房屋被拆除前,所涉及的所有搬迁户却没有得到来自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任何告知以及限期搬出等通知,直到房屋被拆前A某一家都还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政府部门列入了需要拆除的违章建筑。新房被拆后,由于旧房已破败不堪无法住人,事先又没有任何准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民享有知情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必须履行拆除前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公开公示,提前告知,现村民一家竟无处安身,只得依靠亲友救济寄人篱下。

 

 

事实上,镇政府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重人情,更无视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法律规定“以人为本”的精神,更是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该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尽管各省之间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稍有区别,但也都明确要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何厝村的遭遇中,江阴镇政府根本没有发出过限期拆除通知,在行政强行前也没有给予村民任何拆除告知书甚至任何口头通知,这显然是蔑视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更有甚在同一片土地上,居然存在,“关系户”距离不到十米矗立的别墅洋楼,依然屹立在此,属于经审核批复,被政府定位合理合法。

 

 

 

同样在该事件中,镇政府人员在强行拆除村民的违法建筑时先将村民一家从屋中强行拖出,后又仅仅搬出其家中少量家具、财产,而大部分财产都被挖掘机无情的埋在了砖墙之下,事后也并未作出任何财产补偿,使得本已过上小康生活的农民一家顿时一贫如洗,只得靠亲友救济为生。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许多拆迁户身上,政府部门在强拆的过程中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淡薄,前些年《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公民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而《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及《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更是妇孺皆知,但在具体事件中行政人员对人情的冷漠以及对法律的漠视造成如此粗暴的执法行为,也往往使得受损失群众的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近来,暴力拆迁问题一直处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风口浪尖之下,而国务院正在修改、酝酿中的《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也将矛头直指暴力拆迁这一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屡屡制造“官民冲突”的问题,根据相关参与修订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关于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赔偿措施以及明令禁止的暴力拆迁行为都将细化并在该条例中体现,这也是与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最大区别点之一。而相对城市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性化,在我国乡镇、农村地区还迟迟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适用条例,而不断加速的城镇化又使得城乡结合地区及农村地区的拆迁进程加速,在此过程中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暴力拆迁,甚至因此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就此也有专家学者呼吁要参照城市拆迁的管理条例针对乡镇及农村地区尽快出台符合时代背景并切实具有实际意义的统一管理条例,这不仅是对各地方凌乱法规的整合,也是对地方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时的又一约束,更是对公民利益不受损失的又一保障。

 

   如同我国各地不断上演的众多暴力拆迁事件一样,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毫无准备的村民一家失去住所,寄人篱下,这样生硬的做法不但不通人情,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理念。笔者在此呼吁各级地方政府,在对待违法建筑的问题上,不管建筑本身怎样非法,都是农民群众用辛劳汗水浇灌盖起的,即使无法向一些优秀地方政府那样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同相关群众讲清情况、讲解政策法规、开导群众以获得理解,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最起码也要尊重国家法律、依法行政,纵不重人情,也需重法理。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