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连发湖北女子湖南跳楼的报道。湖北阳新县16岁女孩邱阿红在湖南凤凰县跳楼身亡还未处理完结,又报湖北宣恩县女子苏莉又在湖南衡阳市跳楼身亡。

  两个跳楼事件,两名女子死亡。但两个事件,差异还是很大。
  邱阿红跳楼的地点是她受到侵害的酒店,那是一个犯罪现场。而苏莉跳楼的地点是公安局,专门打击犯罪的机关。
  邱阿红跳楼事件,涉案者5 人,其中有交警和协警各一人,但总体而言,邱阿红是死在个人生活场景里。到凤凰游玩期间发生的一切,都不是公务。
  苏莉跳楼,则是死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

  衡阳警方强调苏莉跳楼死亡不属于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这是一个可疑的结论。
  确实,苏莉在衡阳市各级公安机关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被传唤、讯问、询问、调查。这是说警方没有找苏莉去执法办案。
  然而,警方没有找苏莉,苏莉可以找警方,报案是公民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相应公务。苏莉到衡阳市公安局是去报案,报的什么案,警方没有透露。正在报案,公安机关大概可以说这“不属于执法办案过程”,但从接待公民报案开始,公安机关就是在办理公务吧,苏莉难道不是警方办理公务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

  固然,办理公务的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死亡,公务机关未必有责任。但是,有没有责任需要调查,而不能由当事公务机关自己认定。衡阳警方说,“三位最后见到苏莉的民警以及衡阳市公安局都没有责任,不存在赔偿问题”。但是,报案为何变成了跳楼,我们无法接受警方“没有责任”的自辩。
  跳楼是因为报案不顺利吗?她去报什么案,为什么不顺利,有哪些地方不合乎要求,警方的办理过程怎样,她指控谁的什么行为,她去报案时携带的两条内裤上面有什么?她是去报案,而不是去寻死,那么哪怕作好了跳楼的准备,也不过表明她带着巨大的决心,目的是使自己的报案得到她认为正当的对待。
  那么,苏莉在衡阳市公务局遇到了什么,以至于产生了“很明显的自愿性”的跳楼动机?另外,跳下之前,苏莉在窗口坐了十多分钟,此间有叫喊,有号鸣,警方对这一“很明显的自愿性”跳楼倾向,作了何种有效的救援,以证明跳楼具有“不可挽救性”?
  苏莉的家人从衡阳警方得到出事的通知,警方称电话号码来自于苏莉的手机,而苏莉的家人拿到手机时所有号码已被清除。这又是为什么?苏莉的手机记录是不是与警方解释中的报案、跳楼, 以及跳楼的“自愿性和不可挽救性”,有什么冲突呢?

  邱阿红跳楼,死在侵害犯罪的现场。苏莉跳楼,死在前往报案的公安机关。衡阳警方卸责过猛,称为“很明显的自愿性和不可挽救性”,“纯属跳楼自杀事件”。
  如果事件不是发生在公安机关,这个事件将作为命案调查。发生在公安机关,就“民女够疯狂,自杀也纯粹”了。什么是纯自杀,什么是不纯的自杀,纯与不纯是不是只由自杀地点决定,是不是发生在公务机关,都是纯自杀呢?特别强调自杀之纯,是不是像“纯天然”的广告词一样,并不见得代表天然而且纯呢?至少,如果苏莉没有过报案,没有吵嚷、哭闹和“爸爸救我”,最好还要有一些抑郁之类的精神症状,“纯属跳楼自杀”才好成立吧。
  公务机关、公务场所、公务过程,原本不该是前去办事的公民的死地。人们是去办事,不是去寻死。但办事究竟是变成了寻死,这是怎么回事,蹊跷丛生,不是在“跳楼自杀”前面加上“纯属”二字就可以混过去?衡阳警方,需要好好解释。

                                         201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