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二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10月26日《新京报》)诚如报道所称,海淀区人大代表卫爱民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选民有权知道我做了什么”。而述职就是其中一种方式。

近日,笔者恰巧看到了冰心女儿吴青如何当人大代表的相关事情,十分感慨。吴青是北京外国语学院教授,从1987年到2007年当了四届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是第一个手握宪法处理公共事务的人大代表,第一个向选民作汇报的人大代表,第一个开办选民接待日的人大代表……吴青有一句名言,“我必须对我的选民负责”——

当一个人经过人民群众的提名,当选为人大代表后,他和选他的公民就有一个契约关系。等于公民们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要由代表代表他们,是他们的代言。你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你必须倾听人民的需求,而且你在大会上必须是他们的代言。你在大会上发表了什么言论,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你做了什么,和没做什么,一定要向人民汇报,因为这是一个契约。由他们来决定在下一届选举中是否要选你。所以我觉得其实人大代表是个监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专门要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他在这三个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的。

吴青的这段话阐述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意即人大代表必须对他(她)的选民负责,如何负责,忠于职守,不辱使命,自己做了什么必须向选民述职。

当然,现行体制对人大代表并非没有述职要求,根据规定,人大代表要向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汇报自己的政绩,并接受测评。但显然,这种述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是小圈子的,而不是开放的,不是面向最广泛范围的公众的。同时,《宪法》第7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大代表采取何种方式接受选民的监督,换言之,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样一来,选民就无法很好地监督人大代表,如果人大代表能公开述职,则无疑可以让包括选民在内的大多数人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从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开始向选民述职,十分可行。吴青之所以乐于和敢于对选民负责,一个细节就是:除了第一次以外,吴青在以后20多年的每一次当选,都是由所在选区10人联名选出的人大代表,她多次表示,自己的力量与信心都来源于自己的选民,来自于北外的有《宪法》公民意识的选民们。基于此,不妨多一些直选代表。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一方面要代表人民恪尽职守,另一方面要接受人民监督。述职只是一个方面,欲发挥人大代表的积极作用,尚需制度进一步改良。http://view.news.qq.com/a/20101027/0000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