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现象由来已久,对此,已经有不少专家作出了解读,一般认为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跨地区转移困难,一是缴费年限过长,不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且没有相应的接续制度,一是8%的缴费比例过高,对于收入本就低微的民工来说负担过重,专家认为,以上原因的综合,是使得农民工不信任现有制度,从而选择退保的主因。也正因如此,2010年1月1日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症下药,在转移和接续上作出了诸多规定,力求增进农民工的信心,更加踊跃地参保。然而,现实却与人们预想的相反,《暂行办法》的即将出台却引发了退保潮,12月31日,深圳市有近两万名参保者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办理退保手续,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更有甚者的是,因不满公司在新政前一天才发通知,1月4日,南海狮山官窑的佛山市南海美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千余名工人,堵塞公司大门抗议。看来,《暂行办法》的出台并未能改变民工们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看法,这也就意味着,专家们此前的解读中可能遗漏了什么因素。

养老保险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往往通过制度设计以有利于中下阶层。由于全民福利型养老保险成本过高,尤其难以适用于老年型社会,因此,一般都采用混合型养老办法的制度设计,让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我国目前采用的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属于此类,目前,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中,主要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类,其中,基础养老金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以体现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基本要求,个人帐户养老金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为和收入关联的自我积累。以北京市为例,基础养老金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然而,当我们把眼光转移到农民工身上时,却会发现,如果转移回老家,对农民工而言并不存在什么混合型养老保险,而是体现为储金型养老保险。

由于农民工往往跨省区流动,且主要由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这也就意味着,由于日益拉大的地区差距,其工资水准可能数倍于户籍地平均工资,于是,当农民工将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后,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可能超过户籍地的平均退休金水准,以一个在广东月收入2500元左右的农民工为例,每月缴费金额为个人200元加单位500元,缴满15年的总额为126000元,因此,摊到每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是1050元,这将大大超出户籍所在地不过5、600元的平均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地是不可能再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从而,对于农民工来说,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就彻底沦为了储金型养老保险。

已经有人担心,如果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平均工资发放养老金,还有可能造成农民工负养老,比如上面那位农民工,按照其个人帐户就应该领取每月1050元,但地方政府却可能仅按照当地5、600元的退休金水准发放,如此一来,12年下来就可能只领到6-7.2万元,其辛辛苦苦的积累也不能完全享受到,如果真是这样,就不能不说是一种利益剥夺。部分农民工倾向于退保,应该与此有关。既然不可能得益于统筹,所谓退保其实就是在今天的8%和未来的28%之间选择,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选择落袋为安,可以理解。

在为不允许退保辩护时,许多人都会强调,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允许退保的,但是,如我上面的分析成立,那些转移回家的农民工就并不属于什么“社会保险制度”,而是事实上的储金型养老保险。在新加坡等实行储金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参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基金,没有什么不能退保之说。这是因为,储金型养老保险强调自我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其所有人自然也就拥有了更大的处置权。反之,不给予他们处置权,甚至完全不能动用,反倒是对这部分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和利益侵占,毕竟,企业那20%缴费是明确给予个人的。

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不允许支配个人帐户,是因为参保人可能得益于社会统筹,可是,如果转移回家的农民工并无可能得益于统筹,那么,不允许支配个人帐户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鉴于转移回老家的农民工事实上适用的是储金型养老,那么,还不如专为他们开辟一个通道,给予他们对个人帐户更大的处置权,甚至由其完整支配其个人帐户,随时提现使用。在我看来,此举将是对此类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不能“退保”所带来的社会隐患,有利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