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下一桩蹊跷官司:一无合同,二无收到房款收据,三无房屋共有人签字,所谓的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竟然没有只字片纸,法院仅凭两个“关系人”的证词,就判决五年前的“口头协议”有效,使得房产所有权易主。

     被迫打了两年多官司、依然房证在握的原房主欲哭无泪,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当初好心低价帮助的租房者反倒成了新房主?而包头市两级法院糊涂判案,显然已经成为他人谋夺自己房产的“帮凶”。

                             包头奇事:房主手执房本,不敌口头协议(图) - 我不是美国总统,是中国李根 - 李根独家调查

                                                 (张波手拿自己的房产证一脸的无奈 张峰功 摄)       

                       
     莫名官司   飞来横祸

     2008年8 月 26日,家住包头市青山区的贺凤女士突然接到青山区法院的传票,租她青山区体委宿舍C栋24号房屋的马某将她和丈夫张波告上法庭,称早在2005年4月,贺凤就将这套房子卖给马某,款已付清,因三年来找不到贺凤夫妇,所以房产一直没有过户,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夫妇办理过户手续或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

     贺凤如坠五里雾中,她只是将这套房子租给马某居住,何时曾卖与他?贺凤清楚地记得,2005年3月的一天,丈夫同事的妻子韩某找到她,说她表哥马某为孩子上学方便,希望租贺凤在青山小区体委宿舍的房子,租期三年,因马某夫妻是下岗工人,请照顾少收些租赁费。考虑到朋友关系,出于好心,贺凤三年只一次性收取10000元租赁费,并当场给韩某写了收条,如此三年相安无事。因为该房面临拆迁,贺凤夫妇正在就补偿数额和有关单位磋商,怎么突然成了马某的房子呢?

     原告马某在诉状中称:经过韩某多方面努力和协商,与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73000元,过户费1000元由买方负责。2005年4月7日,我在韩某家中交给贺凤定金10000元,4月27日,我和韩某、贺凤一道去工行富强路储蓄所,取出64000元交给贺凤,并一道陪同贺凤到建行富强路储蓄所,贺凤自己又加上1000元,共存入65000元。交易完毕,在韩某开的饭馆内,贺凤将房屋钥匙和产权证交到我手里,我又转交给韩某夫妇保管。2005年4月29日上午,贺凤以办过户手续为名,从韩某家中取走房屋产权证和我的身份证,未留任何收据。此后,被告称生意忙,不在包头,始终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整个过程韩某夫妇可以证实,交接房产证的过程安某(马某的同学)也在现场,可以作证。“好心无好报,肯定是马某贪图高额拆迁补偿,才昧着良心,和韩某夫妇串通好来夺取她的房产。”贺凤这样想。对此,她心中虽然气愤,但并不是太在意,她认为假的就是假的,卖房子是人生大事,尤其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怎么会买房不签订合同、交款不要收据呢?还有,她丈夫和韩某的丈夫同单位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他们家在哪韩某一清二楚,怎么会三年找不到贺凤夫妻办理过户手续呢?尽管马某拉出两个所谓的证人,可这种不合情理、杜撰出来的故事一般老百姓都不会相信,况且是人民法官呢!

     果然,2008年11月26日,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明,系房屋的合法证明,而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张波,原告称被告将其房屋卖给自己,但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因证人与原、被告双方

均有利害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拿到胜诉判决书的贺凤夫妇心中宽慰了许多,但他们不知道,随着原告马某的上诉,他们的官司噩梦才刚刚开始。

     同一法院  同一案由  截然不同的判决

    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马某的起诉后,马某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青山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青山区法院由民二庭重新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的庭辩、举证和第一次开庭的内容完全相同,然而,同样是青山区人民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原、被告虽未签订购买房屋的书面合同,但证人韩某就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款项交付、钥匙和房本交接的全过程均予以证实,证人安某也证实被告将房本、钥匙交付原告。据此,应认定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时存在的,判决原告马某和被告贺凤夫妻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

     被告贺凤夫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凤大惑不解,为什么法官一边倒,完全听信原告方凭空捏造的所谓事实呢?法庭质证时,贺凤见到从未谋面的对方证人安某,贺凤当庭问:“你知道我是谁吗?”安某说:“不知道、不认识。”而安某却当庭言之凿凿地说看到贺凤交给原告房本和钥匙,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做伪证吗?而安某极其荒诞的证词法庭却予采信。

     还有,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是贺凤的丈夫张波,而无论是原告叙述的买房交易过程还是被告贺凤叙述的租房过程,均没有张波本人身影的出现,房屋是夫妻婚内的共有财产,单方没有处置的权力,不要说“口头协议”,即使是书面合同,只有贺凤同意,没有张波的签字

也是无效的。这一点被告代理人曾当庭指出,但法官却置若罔闻。

     更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原告马某诉贺凤夫妇在2005年4月收到房款后不办过户手续,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果真如此,至2008年8月,已远远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不予立案,对此,被告方在答辩中均多次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根本不予理睬,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告方大开绿灯。

     张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极其错误荒唐的,我张波是产权的持证人,所谓的“我妻子贺凤卖房”一事从头到尾我都不知道,任何单方面的决定都是无效的,更何况没有书面的任何凭据,法院为什么要如此枉法裁判?

     种种迹象表明,这已经不是一桩普通的民事官司,贺凤深深感觉到,案件背后似乎有一双无形的大手在操控着,他们夫妻面对的不仅仅是原告和两个证人——

     本案背后的疑云

     2009年1月14日在包头市中级法院,记者就关于此案的一些疑点和分管此案的霍英辉副院长进行了沟通,霍副院长告诉记者: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马某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青山区法院的院长段喜林打电话给中院负责本案二审的法官,希望把案子发回来重审,并说要进一步查证,最好调解解决,以免发生信访问题。

     由此可见,包头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是基于青山法院领导的要求,然而,青山区法=院院长段喜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给中院法官打过这种电话。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民对此案也特别关注,他曾给被告人贺凤发来手机短信:“你们交易过程违背常理,把交易过程弄模糊了,现在让法官分明黑白,法官也没有那本领,最好坐下商量,互相让步,达成调解。”

     贺凤一头雾水,因为所谓的交易过程是子虚乌有的,何来常理非常理之说?张院长说交易过程违背常理,首先就是站在原告一边认可房屋买卖交易的存在。本案乃是与非的问题,而不是多与少的关系,怎么调解?让一个被抢去1000元的人坐下来和抢劫者谈:我同意少退500元,毕竟抢劫也不容易,既担风险还要团伙协作,需要成本呀!

     最后的结果是,张民院长认为属下没有本领分清黑白的官司,中院却作出了明确支持一方的判决。张波表示,他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也会继续向上级相关机关反映此案里面的司法腐败,一定要揪出此案幕后的黑手,还自己一个公道。

     编者按:此案判决可谓经典,神奇,若全国法院皆同青山区法院、包头中院如此断案,全国谁人没有房子住。随便租个房子,几年就会变成自己的,谁没有几个同学做证人呢,口头协议可以转移房产所有权,真的要引起重视了。 (张峰功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