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本质就是保卫、维护公民的人权。
没有人权的国家是少数剥削阶级奴役多数人的国家

没有人权,宁可不要国家——

1787美国费城制宪会议部分代表的可贵坚持

美国独立战争后,原来各自独立的十三个英国殖民地的精英们深感有必要将十三个独立的原殖民地联合起来,统一成为一个国家,统一具有多方面的好处,不仅是可以有效的抵抗外敌入侵,统一起来还可形成广大的市场,使经济繁荣,等等,好处言之不尽,这已成为精英们的共识,十三个殖民地的多数人也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战争结束不久,各殖民地人民就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到费城,商讨永久联合之计,商讨成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之策,商讨的结果是制成了一部崭新的宪法,是将十三个殖民地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并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但这部宪法产生之后,却迟迟不能生效。这是因为格里、梅森、伦道夫等制宪会议代表坚持宪法中必须加入保障人权的内容;后来《权利法案》成为宪法内容,这些代表所在的州才批准这部宪法。使这部宪法成为全世界最好的宪法,它使美国的宪政、法治制度确立,它成为美国人的人权的最有力的捍卫者。

是的,成立国家、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呢?应该是保障它所辖民众的幸福,而幸福的最重要的标准是自由、人权。没有自由、没有人的权利,就说不上是幸福。如果国家、政府不能保障人最起码的权利,那我们要国家、政府干什么呢?我们就没必要向国家纳税,来供养一个不保护人民权利的政府了。

有人说,强大的国家力量可以有效的抵御外来的侵略。但是,如果这种抵御只是为了保护某些人某些集团的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民众的人权,保护他们不受掠夺、奴役,那么这种有效的对外敌的抵御对普通民众又有什么意义呢?打败外国外族的侵略者,接受本国本族的奴役、掠夺就一定比接受外国外族的奴役掠夺好吗?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奴役和掠夺,谁也不能比谁好上一丁点。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先贤坚持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的部分代表早就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没有人权,我就宁可不要国家,不要这个统一、强大的美利坚合众国。他们的坚持真是人类历史中最伟大的坚持,最可贵的坚持。对于他们的坚持,我由衷地从内心感谢他们,人类的解放、自由、幸福是怎样地得益于他们的坚持啊。

正义战争的终极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人权。劫匪杀人掠财建立极权政府的目的,就是自己领导一切、垄断一切、支配一切、掌控一切资源、奴役所有人。爱国宣传不仅迷惑了大部分民众,甚至知识分子也被迷惑,以为爱国就是最神圣,最中华。却不知,爱国爱的是一个少数人组成的权力集合体,而不是全体人民的权利。

其实,对国家的爱与不爱,应该看国家的作为,是奴役人民的没有人权的国家我就憎,是宪政、法治、保障人权的国家我就爱,我其实爱的不是国家,而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这里的核心是一种价值取向,即人民之权利高于一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纪念,民主国家则是庆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多少周年。中国的纪念则是庆贺抗日战争胜利多少周年。“反法西斯”则明显的具有反独权、侵略、掠夺、奴役的价值取向。“抗日”则是抗击的是日本这个国家。中国的抗日宣传使中国普通人产生了永久的仇日心里,使他们对民主的日本也是仇视的。

在中国国内,凡是赞扬美国宪政、法治、民主制度,批评专制独裁制度的人,往往被人骂成卖国贼。骂人为卖国贼者自称爱国者。对这一点,黄钟先生曾著文称这些爱国者为“爱国贼”,这些“爱国贼”中除了混人,就是真正的贼,他们打着爱国旗帜的目的,就是以此为进阶,获得“进步”,获得权力,获取全国民人用血汗换来的果实,获得不正当的财富,他们不是贼是什么?

其实,统一与分裂,爱国与非爱国,本身就没有是非对错之分,一切应以是否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为取舍。统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则统一;分裂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摆脱奴役则分裂;爱国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摆脱奴役则爱国;不爱国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摆脱奴役则放弃爱国。

在香港、澳门,也有很多人被爱国主义所迷惑,使这里的民主人士处境艰难,使这里的自由日渐丧失。

我希望,全球所有的人都能以费城制宪会议代表伦道夫等为榜样,以人权自由为最高价值取向,没有人权,宁可不要国家,不要被“爱国主义”所迷惑。

《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理论上说,第12条的权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讨论中,但是不太可能获得通过。该草案有关确定国会的成员人数。

权利法案很轻松地通过了众议院审议,但当被提交到参议院时,一条禁止州政府干预人民权利的修正案被删除。由于参议院会议讨论的纪录不对公众开放,人们无法获知该条草案为何被删除。不过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被法庭广泛用来禁止州政府对权利的剥夺。

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包括:

*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