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立法使食品药品安全立法严重滞后

 

童大焕—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

 

      最近,湖南省益阳市的炼油作坊主周光成了湖南省的知名人物。他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炼“黑猪油”四处贩卖。3年累计销售近20万斤。事件被曝光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让人吃惊的不是他在农贸市场收集下脚料,然后用土法炼成猪油,而是这样的猪油居然能通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对他的惩罚,因此只能局限在“非法经营”的层面。(2010年9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实际上,周光并不是什么大奸大恶之人,他的土法炼油和我们许多农家的土法炼油似乎并没有什么两样,而且在炼油过程中,也没有什么减少人工之类的偷工减料行为。他从市场上买回来肉后,会先清理一下,去掉坏的部分,洗净切碎,用煤火加热熬制,用纱布过滤出油渣。我们大多数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以前就是这样炼油吃油的,现在也许也还有一些国人这样自己炼油吃。

      而且,私炼“黑猪油”事件被曝光后,相关方面检验是用了当前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最高标准的。长沙市质检部门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检验食用油主要涉及“酸价”、“过氧化值”等三项物理和化学指标。长沙此次检验“下脚料猪油”,还追加测定了水分、重金属、感观指标等,属于最严格的“全检”。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扣押的1000斤猪油进行抽样检验,实行了最严格的“全检”,猪油内的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铅、砷、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致命病菌等含量均达到标准要求,各项指标均检验为合格。但有卫生监督部门专家指出,“下角料”中含有毛囊等不洁物。在生猪屠宰、运输过程中,还可能沾染各种污物,简单漂洗难以洗净。“应该只能炼工业油脂”。

      一位参与查办此案的专家说,我国很多食品卫生的标准,还是上个世纪“食品短缺”时代制定的,很多标准没有与社会日益发达的物质文明相衔接。此外,与“黑心食品”制造技术的不断升级相比,执法检验手段明显落后。

      问题似乎是出在立法滞后。但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立法几乎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并且目标是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统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五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大地》2008年第18期)

      中国立法的频繁实践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然而,中国特色的立法实践在给社会带来规则和秩序的同时,立法活动中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立法权异化”,即人们常说的“立法谋私”或“立法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部门立法。

      而部门立法有两个非常典型的特征:一是“无利不早起”。对于不能扩大部门利益和权力,相反要增强其责任的立法,有关部门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将其长期搁置。眼前私炼“黑猪油”当作食用油牵涉到的相关立法或修法滞后,只能算是小儿科,现实生活中不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病痛的食品药品事故,也都往往不能启动相关立法或修法程序。我国当前食品药品领域乱象丛生,安全问题突出,主要原因就在这里。第二个特征是,对于能够有效扩张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关部门往往会积极推动立法。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部门本位”和“部门中心”倾向。以部门意志和部门利益来支配立法,将立法视为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效工具。在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利”字当头,惟部门利益而行,淡化甚至漠视公众利益,将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

      所以,我们的实际情况是:空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律不是用来约束官员和权力的,而是用来约束百姓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越完善,人民越痛苦。

      而部门立法之所以积弊丛生仍畅通无阻,则是因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程度不够,根本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精力来应对高度复杂的立法和法律审议,进而形成了“部门立法路径依赖”。中国的立法要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就要尽量避免由政府部门起草法律的现象。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民间独立机构去起草。但这一切的前提,就是人大代表专职化专业化。(作者为信孚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