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一点钟,被硬禁三天后飞来伊春,出席冯永明案庭审。

    

    10月16日早上,伊春飘下不小的雪,推窗管窥北国风光。

    

    9月中旬,控方拉到法院的冯永明案部分卷宗,据悉上百人历时两年侦查所得,我等复印摘抄都不现实,至今才读不到三分之一。

    

    十月十四日早晨直飞哈尔滨伊春,当天下午来到这个美丽的小城,透支消费着北国的初冬。上个月还是满眼的绿色,眼下山野已经显出了层次。“这些,都不是原始森林,砍光了飞播的,落叶松冬天也没叶子。”出租车司机如是说。

    法院通知下周二开庭,但出庭通知书里,我被误作了“公诉人”,吃皇粮穿官衣为党驱驰,半辈子了没想过,口粮太少管束太多,省城的中学老师每周给孩子上二十节政治课,今天这样明天那样自己都找不到北,才挣三千儿出头,我可没那耐心更没那境界。

    十五日憋半天,给伊春中级法院拟了个呈文,请求为办案质量计,将本案延期审理。今天会清交了上去,相信命中了法官的心坎儿,但和谐社会哪里都有诏狱。如今的司法工作者,只能是小案赚点小钱,大案立点儿小功。审判要案这类差事,不光法官难办,连院长都得听喝儿。要不,怎么哪儿哪儿都出赵作海呢?

    今天早上推开如家的窗户,看到外边雨夹雪,飘下来纷纷的白絮。沉重的心为之一爽,赶忙拍下远处的山峦,创造单反相机的传奇——我的这款佳能40D,跑过巴东去过成都,还在焉耆看守所外差点被没收,上月来伊春被迫连拍了四万张,而今居然还肯为勉力我工作,得算够仗义。

    附上延期审理的公文,通篇大白话但也是大实话,有道是外行看热闹,如今我是外行办案子,有请专业律师前辈高人方家们指点一二,改不改得了我还得走着瞧,但有一点,我真想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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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目的:恳请对被告人冯永明涉嫌贪污案延期审理。

理由和根据:

    被告人冯永明等涉嫌贪污一案,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和起诉部门,调集上百精兵强将经两年之久的内查外调,终于在2010年9月初以伊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面对填满法院阅卷室半面墙的670册数万页案卷,我们为侦查员的鞠躬尽瘁,深感钦佩。

    检索证据索引并据法院介绍,控方已提交的该670册卷宗虽已逾四五万页,但还只是用来支持起诉的部分材料。申请人自9月14日来院,有感于卷宗的摘抄、复印都无可行性——复印完得半个月,拉走要雇辆皮卡,开庭还得拉回来,只好几家被告律师通力“合作”,拍照扫描各显神通。但终因工作量巨大,虽然得到了合议庭大力配合,我们每天加班到半夜十一点,但所得照片亦不过四万页左右,但这些却也占去了18.9GB的硬盘空间。回去才发现,若将此四万页照片打印,一台普通打印机昼夜不停,耗时也将超过一个半月,那铁定会超过一审法定审限——问题是做到了这些,我们还没开始“阅卷”。

    申请人只好马不停蹄地“阅卷”——实为打开电脑看照片,无奈此种模式与积习不合,照片文档难以编辑,长时间看电脑令人头昏,可谓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看后边的就忘了前边的。双节假期每天枯坐十余小时,日日头昏脑胀眼涩流泪,比及10月19日开庭大限,以此速度计能翻阅的案卷尚不足储存量的三分之一,而所谓辩护方案、取证重点云云,则完全无从谈起。与其他两家的辩护人相比,作为第一被告人冯永明的辩护人,我们必须就全案有所准备,即使是有所取舍,也必须是在纵览全局后才能形成观感。申请人相信,为办好伊春市委交办的冯永明案,公安、检察历尽艰辛多头取证,集上百人才长达两年上下求索,“吃透”其剑锋所指不光对律师而言千难万难,同样的问题也摆在合议庭各位审判员的面前。简言之,如此短暂的准备时间,令我们作为辩护人“应接不暇”,不知己不知彼而欲充分行使辩护权,不啻挟泰山以超北海,痴人说梦。

    保护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追求罚当其罪的前提。这与法定审限和法院及时结案并无冲突。两害相权取其轻,当限期结案与仓促过堂可能铸成的冤案错案相比,充分利用法定空间令控辩双方心服口服,无疑是各方包括法院的共同目标。我们相信,既然在长达两年内反贪局可以动用程序资源屡次申请延长羁押期限,只要辩护人延期审理的理由正当合法,就没有理由不得到控方的谅解,更没有理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毕竟,追究冯永明被处重刑不是控方的目标,各司其职维护司法公正,才是所有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考诸《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正常理解,法条中此处所谓“提供方便”和“保证必要的准备时间”,目的都只能是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而非简单到只要给出复制时间,那便不论能否看得完,都可以一概不论。概因律师不光要熟悉指控要旨,还要有辩护方案,甚或根据需要依法调查取证。而本案情形过于特殊,案情过于复杂,工作量过于巨大,无论辩护人是否三头六臂,都难免挂一漏万,从而难以与控方形成有效的对抗,不利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对本案延期审理,以切实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相信,这一请求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包括控方在内的各方的根本诉求。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我们也愿意为此尽量提供工作上配合。

    有关鉴定企业性质的申请,被告人冯永明的另一辩护人已经奉上,亦请庭前一并答复。

    谢谢。

    此致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浦志强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