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试点迟迟未出,车船税法修订备受争议

* 财税改革举步维艰,经济结构转型可能受累

* 税改不应沦为变相增税,须体现有增有减

作者 沈燕

路透北京11月8日电—从已进入倒计时的房产税改革试点迟迟未出,到眼下车船税法修订案引起各方争议,不难看出中国财税改革推进的艰难.

这或许是”十二五”中国结构转型的最大难题之一:避免让税改陷入变相增税,通过体制和税种设计上的完善,体现财税改革的有增有减.

“现在只要一提税改,一提理顺资源要素价格,大家自然而然就会想到涨价,税负增加.如房产税改革方案,车船税修订等等…为什麽就不能考虑减税减负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王军说.

他指出,减税是中国扩大内需,提高居民收入最有效的方法.但在十二五规划中对于税收政策工具的运用表述却不多.”目前十二五正在向社会各界徵询意见,希望会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徵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面临困境**

十二五规划在财税改革上的着墨并不多,但在税收专家看来,中国未来加税的空间更大,也隐喻着财税改革推进会更加艰难.

业界对中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争论从没停止,而官方和研究机构的结论亦是大相径庭.根据中国社科院报告,2007年-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高达31.5%、30.9%和32.2%.

而财政部的文章却称中国宏观税负实际偏低,并称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2007年-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财政部财科所教授孙钢在接受路透专访时就指出,总体而言中国与其它国家税负相比并不是很重,但由于政府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定位不是很清晰,以及现行财政体制制约等诸多因素,加大了财税体制的改革难度.

他指出,从财税体制的改革方向看,中国潜在的加税空间预计远远超过减税的可能.无论是房产税改革,环境税开征,以及增值税的扩大范围等,其潜在的指向都倾向于加税.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中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从税种设计上看多数都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根据财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范围要扩大,要把原来营业税并入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这麽一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肯定不高.”他指出,中国正在推进的资源税改革也面临这个难题.

资源税亦是地方税种.今年7月1日作为一项税收优惠率先在新疆实施,按照原计划资源税改革应在9月1日扩大至中西部十二个省市进行试点,其後会在全国推开.”但从实际徵收情况看,还不及原来计划的一半.”

此外,如何摆脱一提税改就被解读为变相加税的代名词,并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抵触更是现实难题.

中国青年报近日刊登的一篇题为”设计不合理的房产税疑似捞钱”的文章就尖锐地指出,”一两月太久,只争朝夕,如此迫不及待,堪见地方政府在征税加税、掏百姓腰包上的积极和亢奋.”

文章称,房产税,对多数人来说是一种比较陌生的税种,征税是否正当,是否有必要征,以什麽标准征,必须经过何种正当程序?社会在这些问题上根本未达成最基本的共识,众说纷纭,反对声很大,离一个成熟的征税方案尚很远.

不过,为给火热的楼市降温,中国政府拟推出房产税改革试点,似乎也是无奈之选.

至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明确中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旨在体现中国节能减排的政策目标.也已引发众多争议.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广泛徵求各界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这一草案高度关注,在分组讨论时,不少人就车船税按排量徵收能否达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展开讨论,而质疑其公平性的声音似乎更多.

**何去何从?**

面对这些现实困境,中国若要避免将税改沦为变相增税,显然有必要体现税收的有增有减,同时在二次收入分配中,亦须设计更合理的税种以体现”社会公平”.

一位财税部门的官员就称,”谁会想到车船税这麽一个小税种竞会引发这麽大的争议?当然也说明老百姓税法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要求中国在推进税制改革时更应透明,最好是每一个税种的推出都有这麽一个反复讨论的过程,包括房产税改革试点.”

但他也提到,推进税改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难推进不代表不推进,所以时机和时点的选择就很重要,”最重要的就是能体现多数人受益的原则,让税征的和用的都明明白白.”

而在增加税改透明度的同时,如何在税种设计上体现有增有减,而不是单方向地加税,显然更需政策智慧.

孙钢就建议,若从降低通胀压力及刺激消费的角度看,可以选择适当降低部分商品的税率.”比如目前17%的商品增值税率,可以选择部分适当降低一些,降到13%,尤其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但同时可以考虑扩大征税范围.”

这一观点也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的看法不谋而合.他在一篇关于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文章中称,为实现国家特定的分配政策,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直接采取适当的税制调整措施(如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和其它措施(如提高职工工资).

刘佐就建议应合并调整性质相近,徵收有交叉的税种,如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将地方政府财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入地方政府徵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

同时可以考虑给地方一定的税收调整权以及经中央批准後,结合当地情况开征的某些独特税种,如某些特产税和行为税.

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要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不过,国务院宏观研究室的一位官员表示,”税收立法权肯定不可能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发债权限,否则很可能出现横征暴敛,到最後还得中央政府买单.”(完)

–审校 屈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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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原文:
中国财税改革步履维艰 或成十二五结构转型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