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葬涅槃 发表于 2010/10/22 10:54:00
(民族团结不是口号,公民社会路途遥远)
从“民族国家”走向“公民国家”
南方周末  明浩
近年来,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确立为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两大主题。然而,在民族研究界,很多研究还停留在传统的思维定式,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影响到人们对民族问题的观察,有不少问题亟待思考、澄清。
当前民族研究的七大困惑
无论是在报纸杂志上,还是在专业学术会议上,民族问题是热门话题,争议也多。不乏建设性的探讨和争论,但许多研究良莠不齐,许多观点自成体系且针锋相对,极易造成人们思想上的困惑。
——在民族平等的理念上,一些人鉴于俄罗斯新宪法去掉了苏联时期宪法中的“民族平等”,从而建议:淡化、不提“民族平等”,只讲“公民平等”。
——在民族意识与国家凝聚力问题上,有人主张培养和强化各民族共同的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也有人热衷于旨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将原来作为中国各民族“总称”的“中华民族”族裔实体化,推进“中华民族”语境下的“国族”建构。
——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有人主张要在“自治”中淡化“民族”而强化“区域”,甚至取消民族自治本身。
——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问题上,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社会已形成共识,并不断加大投入;有些人则认为发展不一定能解决民族问题,还可能使问题复杂化。
——在有关民族“优惠政策”问题上,面对因历史、地缘和文化上的差异,少数民族往往处在被边缘和相对贫困的状况,认为国家确有必要采取“优惠政策”,以求较快发展,赶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但同时,各种“优惠政策”也遭受质疑,认为对受惠方而言,“优惠”往往导致某种程度的“被歧视”感,这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总体上弊大于利,主张民族优惠政策该调整了。
——在如何认识民族问题方面,有的人强调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特点;有的人则提出“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力求将许多具体问题从“泛化”的民族问题中剥离开来,但这又导致民族问题的“空洞化”,在微观上什么都不是民族问题。
——在有关各民族的未来走向问题上,有人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都有权保持和发展各自的民族文化,但也有人相信各民族终将消亡,人类终究会实现“大同”,据此不仅将“自然同化”视为进步,进而视“强制同化”为近期“反动”、长远进步。在此观念下,不尊重、珍惜、发挥多样性的无穷潜能,将一些民族地区的独特文化氛围视为落后,在“开放”、“发展”等名义下有意无意压缩其生存发展空间。
国家建构应与民族文化剥离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由“以发展促稳定”升华为“以公平正义保稳定”。让各族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理应成为做好现阶段民族研究的落脚点,也为澄清民族研究中的混乱提供理论支撑。
根据现阶段民族事务的基本内容,应以发展打基础,以“自治”提供制度保障,达到“共同繁荣”。
发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为社会公平和尊严创造物质基础;二是应该公平发展。
“自治”是保障公平正义、捍卫民族尊严的核心。执政党强调,自治就是让少数民族有权自主管理其内部的事。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关系民族尊严。
在多民族国家,要想兼顾国家整合与各民族文化繁荣,关键是将国家的建构理念与特定民族的文化要素剥离开。为此,要避免公民国家的建构仅依赖于某一个或某一些民族文化。各个民族的文化都应有充分空间。
“价值导向”和“中央主导”
上世纪5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的“小石城事件”,可说明民族问题现阶段的基本特点。
小石城是美国阿肯色州的首府。1957年夏,该地教育委员会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但9月2日开学时,该州州长动用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后在法院干预下,撤回国民警卫队,却又任凭一些白人暴民捣乱,继续阻挠黑人学生入校。
面对这种情况,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于25日动用美国陆军101空降师,“占领”小石城,维持秩序,并暂时直接控制了1万名州国民警卫队。最后,在全副武装的美国大兵保护下,9名黑人学生最终入学。
小石城事件的产生、发展和最后结果,展现了民族问题在国家生活中呈现出来的两大基本特点:
一是,在国家层面,决定民族问题的属性和演变的,与其说是利益关系,不如说是价值理念。
认识民族问题、做民族工作,总要依据某种理念。近代以来各多民族国家,先后出现“种族主义”、“同化主义”,代表的是特定的“价值导向”。这些已经或正在退出历史舞台。西方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政策,吸收了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现代的公平公正价值理念,有效地缓解了曾十分严重的民族问题,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总体稳定。在此背景下,坚持“公平公正”已经成为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所宣示和遵循的一般原则。
第二,捍卫和贯彻这种“价值理念”的主导权,往往落在中央层面。正如小石城事件,地方和部门容易卷入具体的利益瓜葛,使其无法从“价值理念”层面把握民族问题。正因如此,当今各国民族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般都由“中央”发起、主导,不能被地方牵着鼻子走。
国家决不能将民族问题“利益化”。各民族之间存在利益瓜葛甚至冲突,对民族间的关系,国家的责任只在于主持公平,这是多民族国家里权力的合法性所在。
用“公民国家”超越“民族国家”
对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关键,不同学者、不同部门的观点大相径庭。经济部门往往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问题;安全部门则将民族问题主要视为事关国家安全和统一问题。
当然没错,但并不全面。在我看来,关键是要公平公正。
此外,要理清两个理念,“国家观”与“民族观”与时俱进。
现代国家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两个阶段:早期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二战以来摆脱“民族”束缚,进入“后民族”即“公民国家”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国家建构呈现明显的“阶级国家”特色,近年来则呈明显的“民族国家”建构趋势。但应该认识到“民族国家”的局限性,适时推进“公民国家”建构。
只有在“公民国家”的框架下,才能做到“公民意识”与“民族意识”的和谐相处,既能有效加强各民族“公民意识”,增强国家凝聚力,也能充分关注和处理好国家建构中各“民族”特别是“少数”群体对自身命运的关注。
强化各民族的“公民意识”,前提是国家建构的“公民化”。
慎重对待“民族消亡论”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而不是实现民族融合、民族消亡的阶段”,但现实中,“民族消亡论”仍有广泛影响。
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的《乌托邦》,一直到我国近代康有为的《大同书》,都将民族多样性视为负面的东西,对未来社会的设计都以民族消亡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给我们新启示。作为文化载体的“人”,要全面发展,那就需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繁荣。
自治制度、补偿机制和民族工作事务化
自治是保障公平正义、捍卫民族尊严的制度保证。“自治”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行使自治权的民族与中央政府不断磨合,甚至是讨价还价、彼此妥协的结果。
一些国家实施自治的过程一般都非常复杂艰巨,充满着不断磨合。在这个意义上,“自治”往往意味着“给予者不情愿,被给予者不领情”。不过,正是这种磨合和讨价还价才能够孕育出符合实际的和相对成熟的“自治”。尽管我们的价值理念走在世界前列,但由于缺乏这种磨合的过程,导致有些不足,尚需不断提高。
关于补偿机制,首先要明确,作为一种法律术语,“优惠”这个概念确实不太规范,确有“逆向歧视”的嫌疑。与此相比,“补偿”概念较为妥当,更能体现民族事务上的“公平公正”理念。
补偿有利于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发展,而民族文化多样性是一种财富,是国家发展活力的重要源泉。在强势文化咄咄逼人之下,许多民族文化正面临许多挑战,不少甚至濒临消失。如听之任之,这些文化的命运可想而知。国家采取各种补偿措施,就能使它们得到保存、发展,从长远来说,对整个国家、对强势文化有积极意义。
最后,是民族问题事务化。当前,“民族”往往与“问题”连在一起,而“问题”则意味着“麻烦事”。随着由“民族国家”向“公民国家”的过渡,随着“民族”与“国家”的相互剥离,应该抹去强加于“民族”的这些负面标签,将“问题”还原为一般的发展事务、语言事务和文化事务等。
(作者为北京学者)
如是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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