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仇子明在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后,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全国通缉。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的一些内幕,记者被县级公安机关通缉,这一通缉后又被省公安机关厅撤消,这背后显示出地方政府的胆大妄为,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利益面前,地方政府可以与奸商结成伙伴,可以与黑社会握手言和。通缉记者案折射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压制舆论监督的冲动和企图,该案却凸现了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
从个人腐败到集体腐败,其产生的原因在于:人民赋予的权利没有真正实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基本职能,而是为个人牟利所衍生出来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表现为:官官相互,官商交易,官黑勾结,权权贿赂,渎职卖官,权利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这正是利益的驱动、权利的“真空”、监督的失衡、制度的罅隙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官员的贪腐行为、工作作风问题其根源是监督机制的缺失,其中媒体的缺位又是重要原因之一。
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就是新闻媒体。但我们却给了新闻媒体多大的自由度?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新闻媒体无不听命于政府、听命于党,整个口径是惊人的统一,这其实是一种割裂政府、执政党与人民联系的做法,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政府官员的贪腐成风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就根本不是其个人素质的问题,而是机制、制度不完善的必然结果。要官员们廉洁自律,只能是掩耳盗铃之举,是根本没有丝毫作用的无病呻吟。要改变官员的作风、杜绝或减少贪婪,只能从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入手。当我们看到党和政府官僚体系已无制止此种现象的蔓延时,内部监控机制失灵的时候,我们广大老百姓就只能寄希望于建立外围的社会监督体系的建立。而要让这一外围监督体系顺利发挥作用,就应该为新闻自由松绑,确定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让新闻媒体能够代表广大人民或引导广大人民来行使监督权。
目前的媒体在种种压制下,不得不走向娱乐化,无法承担起人民强烈期望的监督责任。民主社会必然有一个舆论开放自由的局面,而目前我们执政者不断喊着民主,可却从没想过要给新闻自由松松绑。为什么一次次“事前声称依法”、“事后被迫道歉”的闹剧,仍唤不醒对公民权利的敬畏,阻止不了一些人对批评监督的压制?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事实反复证明,如果只有应急式、公关式的事后救济,而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对法律的敬畏、捍卫,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依然可能被搁置,我们只有在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双重视野下,才能找到权利伸张的广阔空间,培植民主政治的沃土。我坚信在今天这个时代,舆论监督不仅是社会要求媒体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
依法办事是靠法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现在有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保证民主监督得到实现。民主是腐败的克星,坚决维护民主监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保证群众、媒体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目前,我国存在多个监察机构,但却出现了龙多不治水的情况,为此,我建议在政府序列中不再设立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信访局,检察院下不再设立反贪局,这些机构的职能与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合并,成立统一的廉政建设委员会,由这个独立的机构全面协调执行监察职责,这个委员会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人事、财务、业务等全面独立。
机制是关健,好的机制才能培育出好的管理文化,也才能让目前的所谓党风建设、干部作风建设有所依托。我们要用心地研究、探索各种好的机制。比如,针对目前存在的裸官现象,为什么不能制定凡是裸官者一律不得为官的政策?为什么不能逐步推广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为什么不能建立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财务信息的公开制度?透明、公开才是廉政的希望之光。
社会风气恶化的改变不仅要从机制上进行,还要通过法治来推进。首先是提高违法和犯罪的成本,明确目前刑法、法规中关于贪腐行为的界定,对处罚量刑标准进行清理,加大处罚力度。乱世用重典,这是历史的经验,现在情况还不严重?我们只有加大法制打击力度,才可以迎来一个廉政的政务环境,才能有一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社会风气恶化的改善,还要依靠广大人民的共同参与,通过正气彰显,社会意识导向的引导,廉政文化的普及等等。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由于中国新闻法治不健全,媒体舆论监督的缺乏法律地位,致使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时受到不正当侵犯。此次记者仇子明“因言获罪”即是明证。目前,中国有关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授权性条款仅见于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个部门规章,实践中对记者权利的保护相当有限。相形之下,中国惩戒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却为数不少。尤其是在《刑法》中,不但有刑事诽谤罪、侮辱罪、诬告罪,还有针对企业法人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而后者正是仇子明被通缉的罪名。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我们目前急需建立《新闻自由法》,给予媒体和公众自由报道、评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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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周 QQ:54130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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