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判决陈水扁金改弊案虽收钱但无罪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和家人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傍晚宣判,令人意外的是,包括陈水扁夫妇,他的儿女子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以及用好几个大皮箱装了六亿元现金进入官邸的金控业者全部被判无罪,由于审判长亲绿色彩鲜明,在台湾社会引起譁然

法院判决理由是,特侦组检察官当初以「职务上收贿」的罪名起诉陈水扁,但什麽叫「总统职务上行为」,已经不是刑法解释的问题,而是牵涉到宪法的规定。合议庭研究后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合併案,并不是宪法列举的总统权限。

因为这样,所以国泰金融控股公司的蔡家送五亿元进入官邸,以及元大金融控股公司马家送二亿元进入官邸的过程,都难以认定这些企业有贿赂索求的意思,也无法证明陈水扁和吴淑珍收钱的时候,有以总统职务上的行为答应,难以认定有对价关系,所以判陈水扁、吴淑珍无罪。

因为扁珍都无罪,帮助扁珍处理金钱的儿女子媳的洗钱罪名,以及送钱的金控公司大老板也都无罪。

台湾特侦组是在去年12月把陈水扁吴淑珍等人提起公诉,认为陈水扁推动二次金融改革,大幅减少金融控股公司的家数,以致部分公司走官邸后门,送钱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如今法院的判决等于打了特侦组一巴掌。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合议庭详述宪法本质,得出金融机关合併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然后据此判决陈水扁无罪,这与宪政实务及社会认知有严重落差。他说,检察官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了解法院调查过程,再研究是否上诉。

除了这次金改弊案一审宣判外,陈水扁夫妇在国务机要费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被控贪污、洗钱,二审被判20年,全案已经上诉最高法院。另外陈水扁被控在总统任内诈领外交机密款案,一审也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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