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学林

何时才能使吴大全们免于恐惧?

我于11月14日下午,在浙江慈溪的某个宾馆里,会见了吴大全。在两个小时的会见中,吴大全向我陈述了他在本案各个诉讼阶段的感受,就是恐惧。本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各种诉讼权利,但是吴大全基本没有行使这些权利,原因是恐惧。

比如,吴大全被抓后,一开始是没有供认参与杀人的。后来经过到特审室里,经历了生不如死的“特审”,就在有罪供述的笔录上签了字。出来的时候还被告知:“ 吴大全,你今天晚上已经招供了,明天下午还要来,还要多来几个人。如果再来问你,你跟今天晚上说的不一致、不对,有你苦头吃”。结果第二天来提审,果然没有翻供。这就是恐惧导致的结果。

后来检察院再来提审,吴大全还真的想要翻供。但是人家告诉他,如果翻供就会发回到公安,重新再来。他想到了“特审室”,就不翻供了。后来到了监狱,他虽然写了十几份申诉状,但是终究没有提交。这也是恐惧导致的结果。

在故意杀人罪被撤销以后,吴大全的恐惧还是没有消除。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深思:慈溪法院一审判处吴大全构成“窝藏罪”后,吴大全是提出上诉的。但是过了二十天左右,有人来提审他。说要是不上诉就这样了,要是上诉则可能要判十年。同时还说了一句令吴大全毛骨悚然的话(我在这里不方便写出来,但我有录音),这句话就是我听了也会感到极为恐惧的。就这样,吴大全在来人带来的打印好的“撤诉书”上签了字。

即便在媒体已经曝光的现在,吴大全还是不放心。他怕把事情闹大了,再被收监回看守所。

这就是恐惧。不止吴大全,赵作海不也是这样吗?对于这种现象,法律博客博主易石山人在《公正的司法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中进行了论述,下面摘引部分内容,以共享:

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曝光后,人们对于冤案的成因和教训曾有过深刻反思。这些冤案的发生和纠正有着惊人相似:警方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往往是冤案铸成的关键一环;而死人复活、真凶落网等戏剧性场景出现,则成为冤狱平反的契机。吴大全案的平反,同样极具偶然性、戏剧性:他在监狱里邂逅了真凶,真凶在其动员下主动自首。试想,如果吴大全一生见不到真凶,或者真凶拒不自首,则几乎是冤沉海底,永世不得翻身了。

面对一个个如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的冤案,对执法者个人的问责固然重要,但对制度的追问更有意义:为什么在“人权入宪”、倡导“民有尊严”的今天,刑讯逼供等野蛮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什么刑诉机制本身应有的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致使侦查错误一步步演变成起诉和审判的错误?更严重者,透过赵作海、吴大全案件,我们还看到了被追诉人对于现行刑事司法所抱有的深刻成见和恐惧:赵作海根本没杀人,却“有冤不申诉”;吴大全被冤枉,却因害怕“案件被打回公安局”而不敢翻供和申诉。

冤必辩屈,不平则鸣,乃人只常情。但赵作海、吴大全却出人意料地选择了沉默和放弃,失去了自我辩诬和申诉的信心及勇气。原因何在?吴大全的解释给我们揭开了谜底:是严刑酷法彻底了驯服了他们,以致让他们心怀恐惧,害怕自己会因辩解和申诉“继续受苦”。正是因为心存恐惧,无辜者才会认罪,蒙冤者才会臣服,真相和正义的实现往往必须借助于极具偶然性的小概率事件。这样的刑事司法,难道还不应当检讨吗!

早在1941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就在演说中提出四大自由,作为同盟国对抗轴心国的核心价值,他说,“我们期待(未来)的世界建立在四大主要自由的基础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也引述了这四大自由。“免于恐惧”是人类基于安全需求而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民主政府和法治国家应当给予公民的基本保障。为实现这一保障,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更需要执法机关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切实保障人权。如同犯罪的蔓延一样,如果执法不公、野蛮执法,同样会陷人们于恐惧之中。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才能避免赵作海、吴大全式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