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类似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名叫“trademark
has a reputation ”(《欧盟商标条例》第9.1条
c项,俺在《关于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殊保护制度的冷思考》一文中曾有详细说明)。俺也一直非常在意其中的“声誉”如何证明的问题(博文ECJ关于确定商标“声誉”地域范围的新标准关注的是声誉享有的地域范围标准)。

    假如一个欧盟商标在杂志上广做广告,并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频繁出现,商标权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其商标具有了一种声誉?

   
西班牙负责欧盟商标争议的特别法庭在一个案件(no
427,appeal case 260/2009)中的回答是:NO!

   
在国内外商标法律或者实务均强调“所有相关因素”标准,以审查商标某些特质的情况下,该判决的结果其实并不出人意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庭认为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声誉存在:商会或者行业或专业协会的声明、民意调查研究、市场分析或专家鉴定(意见)(statements from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r other trade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demscopic studies, market analysis or
expertise )。其中,“民意调查研究”应该就是所谓的消费者问卷调查。这是目前俺看到的唯一一个明确注重该种调查的法律文书。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似乎均对之的效力持有异议。

 

欧盟商标经典案例:

Lloyd Schuhfabrik Meyer
& Co. GmbH v.Klijsen Handel B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