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谢朝平的律师,本博主今天正式向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寄送了《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该局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本博主也向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寄送了《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建议该检察院对临渭区公安分局对谢朝平的“非法经营”刑事立案进行监督。

 

附:《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及《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


就你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916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并退回你局继续侦查,917日你局对谢朝平取保候审。


你局新闻发言人917日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20106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913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你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6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728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819日进京拘传、20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913日提请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批捕谢朝平,贵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你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检察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临渭区检察院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对于谢朝平写作、自费印刷、出版《大迁徙》并发行《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这一行为,你局从6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到728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819日进京拘传、20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913日提请检察院批捕谢朝平,就已经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侦查了近三个月;916日临渭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917日你局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侦查”至今又是两个多月。你局无论怎么“侦查”,对于一个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找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罪。


鉴于,你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根本就是完全错误的,根本就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侦查,对谢朝平采取的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也是错误的,本律师谨建议你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立即撤销对谢朝平的刑事立案,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还其自由,并对之前对谢朝平的非法羁押作出国家赔偿。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1122

此件抄报: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渭南市公安局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你院检察委员会916日经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你院不予批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区公安分局后,该局917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临渭区公安分局新闻发言人917日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20106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913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你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你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临渭区公安分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6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728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819日进京拘传、20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913日提请你院批捕谢朝平,临渭公安分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临渭公安分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你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你院在“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35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显然,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是完全错误的。临谓分局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应予撤销,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予解除。


在此,本律师谨建议你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通知临渭区公安分局对其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谢朝平非法经营案依法予以撤销。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1122

 

此件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